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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于义(1675年3月2日—1748年4月5日),字喻旃,号蔚冈。[1]江苏武进(今属常州市)人,清朝翰林,政治人物,学者。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壬辰科会试会魁,殿试位列第二甲第五名进士出身,选翰林院庶吉士。敕封文林郎。
五十二年(1713年),散馆,授翰林院编修,以编修在武英殿、御书处行走。
雍正元年(1723年),以编修充日讲起居注官。升左春坊左中允,敕授承德郎。随即升翰林院侍读。以侍读充山西学政。
八年(1730年),改吏部左侍郎。以吏部左侍郎协办山东巡抚印务。升直隶河道总督。
九年(1731年),升刑部尚书,兼署直隶河道总督。任内大修河道堤闸。改署理直隶总督。
十年(1732年),以刑部尚书兼署陕西总督。
十一年(1733年),改吏部尚书,仍兼署陕西总督。
十三年(1735年),因用兵青海,以钦差大臣差赴西北,驻肃州专理军务储备。
乾隆元年(1736年),以吏部尚书署川陕总督印务,兼署甘肃巡抚。诰封光禄大夫。
三年(1738年),大学士查郎阿弹劾承办军需道沈青崖等人“私运侵帑”,刘于义遭连坐革职。
五年(1740年),起复署理直隶布政使。
十年(1745年),以吏部尚书协办大学士署理直隶总督,兼管户部尚书事,仍充经筵讲官。进加太子少保。
十一年(1746年),以太子少保吏部尚书协办大学士署理直隶河道总督,仍兼管户部尚书事。
皆正室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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