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议会民主制(英语:Parliamentary system),是一种政治制度,特点是“议会至上”,政府首脑(总理或首相)权力来自议会,授权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议席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的政府融合行政权与立法权(fusion of powers)[注 1],确保其所领导的政府具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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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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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权总统的议会共和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立法机关提名或选举,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机关信任
虚位总统的议会共和制:有虚位总统(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委员会制: 由议会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权,可不受议会信任
君主制政体: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有虚位君主(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有作为仪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但君主拥有重要的行政权或立法权
绝对君主制:由君主直接领导行政部门
特殊政体: 神权共和国: 最高领袖拥有重大的行政和立法权力
军政府:由军人组成军事委员会或军事执政团来控制政府、行使治权,且由军人担任大多政府部门要职
不符合上述任何体制:如临时政府和政治局势不明朗的国家
无政府:无政府的附属领土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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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构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象征性元首,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其权力一般仅限于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或者多党政治联盟领袖担任政府总理。少数议会制国家有民选总统的产生(如爱尔兰、冰岛、新加坡),总统有部分职责如任命总理(需议会同意)与处理国防与外交事务。
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即阁揆,名称或为总理、首相、委员长、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大臣、内阁总理大臣等)领导。阁揆及全体阁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并向议会负责。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但是,当多数党的议席不过半数时,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如果内阁的提案遭到议会拒绝或否决,必须集体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选举,来换取议会的配合。有些国家的制度是经过向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签署命令。
有少数议会共和制国家(如南非、博茨瓦纳、马绍尔群岛、瑙鲁)行政首长就是国家元首(一般即是总统),多半与其他议会制国家一样,是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不过任期固定,不会受议会影响。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挪威首都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一些州、郡或邦政府也是采行议会制。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英国君主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来自神圣罗马帝国的汉诺威选侯国,属于德意志,母语为德语,英国内阁不流行欧洲贵族圈喜欢使用的拉丁语或法语,这使得无法流利地使用英国内阁中惯用之英语的国王,敕命财政部第一大臣、辉格党党魁沃波爵士代替自己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英国首相一职。随着英国国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国会开始控制英国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君主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的魏玛共和时期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议会民主制至今。早在19世纪欧洲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准备。一次大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极右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完整的议会共和制度 | 混合的议会共和制度 | 具有礼仪/非执行君主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君主掌握实权的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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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民主制本身并不一定会产生过多的小党派和极端政党,当议会民主制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选举计票方法结合时,容易产生较多小党,导致小党执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一个党派只要在全国获得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国家是4-5%)的政党选票,就可以进入议会,无论在个人选区中是否有本党当选人。 而在单一选区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个候选人必须在一个地方选区获得比其他候选人多的票才能进入议会。也就是说,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行议会,但是在纯粹的单一选区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选举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而且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过半的选票获得当选),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纯粹单一选区制的英国,极端民族主义党派“英国国家党”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议席。而日本实行单一选区制加政党比例代表制的两票,所以没有在全国任何地方选区赢得议席的日本共产党,因为仍占有一部分全国政党得票而能分配议席。所以,选举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还是纯粹的单一选区制,是影响政府组成与表现的重要的因素。
议会制政府,实行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国内政党体系的两党制,造成内阁与政府首脑的两党轮流执政,以英国为其典型。实行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党体系的多党制,导致联合内阁与联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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