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3][4],法理上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6]

事实速览 简称,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宪法
提请审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公布日期1954年9月20日
施行日期1954年9月20日
最新修正2018年3月11日
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立法历程
  • 修正案
列表
  •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现状: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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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概况, 司法辖区 ...
概况
司法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
批准1954年9月20日
生效1954年9月20日
政体单一制共和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府架构
政府分支6个(立法行政军事监察审判检察
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a]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院制)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结构单一制
(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
选举人团
(全国人大选出国家主席、副主席与军事、监察、审判、检察机关领导人,任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
全国人大本身则为间接选举,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制定历史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1949年9月21日(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责)
1954年9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9月28日国务院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修宪次数8次
最近修宪2018年3月11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北京市
初审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已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关于国家元首的规定,只规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但同属共产党执政的越南、寮国、朝鲜、古巴,宪法正文都有明确关于国家元首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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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宪法又经历了两次重要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7]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明列其基本国策[7],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重新写入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制宪历史

修宪历史

宪法内容

宪法施行

注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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