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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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1][2][3][4],法理上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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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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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施行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最新修正 | 2018年3月1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宪法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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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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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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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辖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批准 | 1954年9月20日 |
生效 | 1954年9月20日 |
政体 | 单一制、共和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6个(立法、行政、军事、监察、审判、检察) |
国家元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a] |
立法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院制) |
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司法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 (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 |
选举人团 | 是 (全国人大选出国家主席、副主席与军事、监察、审判、检察机关领导人,任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 全国人大本身则为间接选举,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
制定历史 | |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9年9月21日(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责) 1954年9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9月28日(国务院) |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修宪次数 | 8次 |
最近修宪 | 2018年3月11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 北京市 |
初审机关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已取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
备注 | |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宪法又经历了两次重要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7]。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明列其基本国策[7],并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重新写入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制宪历史
修宪历史
宪法内容
宪法施行
注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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