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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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馬來語: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 Malaysia;英語:Deputy Supreme Head of Malaysia),1957年馬來亞獨立至1963年馬來西亞聯邦成立期間稱為馬來亞副最高元首,1963年起改為現稱。既是馬來西亞的選舉君主立憲制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元首的副手,[1]尊稱為「殿下」。不同於最高元首,副最高元首任期5年,能多次擔任和連任。[2]現任副最高元首為霹靂州蘇丹暨統治者蘇丹納茲林沙,於2016年12月13日就任。[3][4]
Quick Facts 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 現任 ...
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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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 Malaysia Deputy Supreme Head of Malaysia | |
聯邦君主 | |
現任 | |
蘇丹納茲林沙 2016年12月13日 (2016-12-13)就任 | |
霹靂州蘇丹暨統治者 | |
詳情 | |
尊稱 | 殿下 |
開國君主 | 蘇丹希沙慕丁沙 |
建立 | 1957年8月31日 (1957-08-31)(馬來亞) 1963年9月16日 (1963-09-16)(馬來西亞) |
產生方式 | 選舉君主制 (通過統治者會議選舉產生) |
網站 | majlisraja-raj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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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世襲君主制,馬來西亞以選舉君主制方式產生出副最高元首。副最高元首是由統治者會議在9位來自不同州屬(馬來西亞13個州屬中9個擁有君主的州屬[註 1])的世襲統治者中,通過副最高元首選舉選出一位得票最高的統治者擔任副最高元首。[5]不同於最高元首,副最高元首在擔任副最高元首期間,依然可以繼續行使原州屬的統治者職權和職務。[6]
副最高元首的主要職責是在最高元首出國、患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視事期間接替最高元首的工作。[7]假如最高元首在任期內逝世或提前退位的話,副最高元首並不能夠直接成為最高元首的繼任者,他必須代理最高元首的工作直到新任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繼任為止。[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