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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指定(英語:sex assignment),是根據出生時檢查性別特徵以確定嬰兒性別[1]在大多數分娩中,親屬、助產士護士或醫生在嬰兒分娩時和進行性別指定時都會檢查生殖器,且排除模稜兩可的指定。[2]性別也可以在分娩前透過產前性別鑒別完成。

出生時的指定性別通常與孩子的解剖上的性別與性表型相符。據報導嬰兒當中的雙性人,也就是並非未真正符合女性男性嚴格定義的出生人數可能低至0.018%,最高可達約1.7%,這取決於哪些條件可以被當作雙性人[3][4][5]生殖器模稜兩可的的出生人數在0.02%至0.05%的範圍內。[6]這些情況可能會使性別指定複雜化。[7]其他原因包括非典型染色體性腺激素[3][8]人們通常認為通過性別指定手術荷爾蒙治療的干預來強化性別指定會侵犯個人人權[9][10][11][12]

性別指定行為帶有對未來性別認同的隱含期望,即未來的性別認同將伴隨者指定相關的生理性別與撫養方式一同發展。[13]在大約99%的情況下,孩子的性別認同與他們的指定性別相符。[14]如果指定性別和性別認同不一致,則該人可能是跨性別非常規性別[15][16][17][18]雙性人的指定性別也可能與他們未來的性別認同矛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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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

性別指定是對嬰兒出生時性別的確定。[20][21]可能與性別指定有關的術語是:

  • 出生時被指定男性(Assigned male at birth, AMAB):任何年齡的人,不論當前社會性別,出生時的指定性別為「男性」。例如,當主治醫生或助產士宣佈「這是一個男孩」。[22][23]

  • 出生時被指定女性(Assigned female at birth, AFAB):任何年齡的人,不論當前社會性別,出生時的指定性別為「女性」。例如,當主治醫生或助產士宣佈「這是一個女孩」。[22][23]

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報告,在人類和其他動物中,雙性人的性別特徵包括染色體、性腺、性激素或生殖器的變異導致「不符合男性或女性身體的典型二元概念」。[8]這可能會使嬰兒出生時的性別指定複雜化,並可能導致根據性表型的指定性別與其正常基因型不一致。[7][19]

跨性別的性別認同或性別表現方式不同於他們的指定性別。[16][17][18]如果跨性別人士希望醫療協助從一種性別轉換到另一種性別,則有時將其稱為變性人

性別重置療法:由心理醫學外科方法相結合的治療程序,旨在從物理上改變一個人的性別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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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至今為止,對於辨別嬰兒的性別幾乎被普遍認為是對嬰兒固有的性別特徵的觀察或辨識。[來源請求] 性別指定和性別登記的理由似乎很少受到質疑。荷蘭的一份關於性別登記的報告指出,由於像是軍事方面在內對特定性別的權利和責任,性別登記在1811年被引入為人口登記的內在組成部分。[24]立法中的許多歧視性規定已不復存在,但這些規定仍然適用於包括「識別性別程序的速度」在內的理由。[24]

對於具有雙性人特徵和生殖器外傷的性別指定

在雙性人嬰兒和兒童中,以及在早期生殖器創傷的情況下,觀察或識別嬰兒的性別可能會變得複雜。在這種情況下,性別指定通常被視為需要接受醫學治療以確認該指定,但造成爭議原因是由於這種醫療行為對人權的影響。[8][25]

雙性人廣泛地表示存在非典型性特徵,也就是生殖器、體內器官、第二性徵、性腺組織或染色體的至少某些方面是另一種典型的性別。當外生殖器介於兩者之間時,它們被描述為模稜兩可的情況。[26]

生殖器外傷案例包括著名的大衛·利馬,在利馬17個月時由於包皮環切術時被意外摧毀,其中性學約翰·曼尼的建議下,被重新指定成女性。但是,此主張後來被證明是錯誤的。之後,利馬後來重新認定自己是一名男子。

在大約每兩千名嬰兒中,就有一名外生殖器的外觀變化足以使醫師對於性別的適當指定感到猶豫不決。[27]典型的例子是在一個原本看起來很典型的女孩卻出現異常突出的陰蒂,或者在另一個原本看起來典型的男孩卻完全隱睾。在大多數情況下,會暫定性別,父母被告知將進行測試以確認較顯著性別。在這種情況下,典型的檢查可能包括盆腔超聲檢查,以確定子宮的存在,還有睾酮17α-羥孕酮水平或核型。在某些情況下,請教兒科內分泌科醫生以確認暫定的性別,性別指定的確認通常預計在數小時至數天內完成。

在更少的案例中,指定過程更為複雜,既涉及確定的性別特徵的生物學因素,也涉及為了撫養孩子以確定最佳的性別。大約每兩萬名嬰兒中,就有一名出生時模稜兩可,以至於嬰兒的性別指定流程變得更加困難,以及對父母進行有關性別分化的強化教育。在其中一些案例中,很顯然,孩子長大後會面臨身體上的困難或社會的污名,而決定性別的工作涉及權衡指定任一性別的優缺點。雙性人維權人士批評這是未經嬰兒知情同意而對嬰兒和兒童實施的「正常化」過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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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關於雙性人的性別指定手術方面的爭議,往往集中在有關手術適應症和最佳時機上。然而,雙性人組織及人權機構批評這種醫學模式,因為它們不是基於個體的意願進行這種不可逆轉的手術治療的,並且結果可能不合適或不佳。[28][29]例如,安妮·塔瑪爾-馬蒂斯說,「真正的選擇不在早期和晚期手術之間,而是早期手術與患者自主權之間的選擇。」[29]人權機構現在將這種做法稱為「有害做法」。[9]

然而,儘管外科手術干預仍處於實驗階段,並且尚未確立對構建「正常」生殖器解剖結構的臨床信心,但除外科手術外,尚無醫學上可靠的途徑。[30]在當前的千年中,對臨床建議的更改尚未解決人權問題,包括同意權、兒童的身份權、私隱權、免遭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以及身體完整性的權利問題。[19][10][11]

2011年,ChristianeVölling贏得了首例針對外科醫生進行非自願手術干預的成功判例。德國科隆地方法院判給她10萬歐元。[31]

2015年,歐洲委員會確認了雙性人不接受性別指定治療的權利,並認定雙性人的病理化本質上是荒謬的。[19]2015年4月,馬耳他成為第一個承認身體完整性和身體自主權的國家,並禁止對性別特徵進行未經同意的修改。該法受到民間社會組織的廣泛讚譽。[32][33][34][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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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重新指定

性別重新指定是指在嬰兒期原先的性別登記之後性別角色或性別認同發生變化。這可能發生在幾種類型的情況下。

  • 初期的重新登記可能糾正一些明顯的指定錯誤。最常見的例子是一個新生兒被認定是一個男孩,儘管無睪丸畸形也被指定為男孩。如果在1-4周齡時因為新生兒篩查,發現大腦耗鹽症候群,或隱睾症的檢查,發現他患有CAH和發現擁有卵巢子宮,XX染色體。這個孩子很可能被重新登記為女性。當明顯出現男性第二性徵時,重新登記可能會被拒絕或拖延。
  • 由於生殖器無法彌補的先天缺陷或由於外傷或其他事故導致的陰莖丟失,男嬰已在幾天、幾週或幾個月內重新登記成女嬰。因為圍繞着1990年時被公開實驗失敗造成事後再次重新登記的案例:大衛·利馬,該領域的大多數專家不再建議這樣做。
  • 有雙性人狀況的孩子拒絕原本的指定性別,主張相反的性別身份,並要求重新指定。例如,青少年患有幾種形式的CAH5α還原酶缺乏症英語5α-Reductase deficiency
  • 最常見的性別重新指定發生在沒有檢測到任何雙性人特徵的兒童或成人,可是具有不同的性別認同時,並要求或主張承認其新主張的性別時發生的。一般被描述為跨性別人士。一般來說,性別重置療法可以在成年進行。自從2000年代以來,性別重置療法逐漸地擴及青少年。尋求這些醫療資源的人們通常會在跨性別社群中形成一個子集認同,變性人,但並非所有這樣的跨性別都這麼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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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指定要求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人們認為合法地指定性別的必要性越來越受到挑戰。[24][37]荷蘭安全與司法部的一份報告指出:「越來越多的人將性別視為一種『敏感的』身份特徵,但到目前為止,私隱法規中並未對此加以考慮和保護。」[24]澳大利亞政府指導方針規定:「部門和機構不得收集性別資訊,除非是與該機構的一項或多項職能或活動所必需或直接相關。」[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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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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