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zilla公眾特許條款(英語:Mozilla Public License,簡稱MPL)是個自由開源、詳細的軟件特許條款,由Mozilla基金會開發並維護。該條款融合了BSD特許條款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的特性,追求平衡專有軟件和開源軟件開發者之間的顧慮。[6]

Quick Facts 作者, 版本 ...
Mozilla公眾特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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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ozilla基金會[1]
版本2.0[1]
釋出者Mozilla基金會[1]
釋出日期2012年1月3日[1]
DFSG相容[2]
自由軟件[3]
OSI認證[4]
GPL相容2.0:是[3](預設與GPL 2+、LGPL 2.1+、AGPL 3+等相容,除非被標示「不與次級特許條款相容」)
1.1:否
Copyleft有限[1]
與不同特許條款代碼連結[5]
網站www.mozilla.org/MPL/ 編輯維基數據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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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款已有兩個版本,[7]最新釋出的2.0版以更簡潔和更好的相容其他條款為目標。[8]

MPL用於Mozilla FirefoxMozilla Thunderbird及其他Mozilla軟件的特許,[9]但也被其他產品所用,如Adobe以此為Flex產品線特許,[10]還有LibreOffice 4.0(同時使用LGPL 3+)。[11][12]1.1版還被一些公司特意改編成衍生特許條款,如Sun Microsystems通用開發與散佈特許條款[13]

條款

MPL既是得到自由軟件基金會承認的自由軟件特許條款[3],也是得到開放原始碼促進會承認的開源軟件特許條款[4]。MPL允許在其授權下的原始碼與其他授權的檔案進行混合,包括私有特許條款。但在MPL授權下的程式碼檔案必須保持MPL授權,並且保持開源。[5]這樣的條款讓MPL既不像MITBSD那樣允許衍生作品完全轉化為私有,也不像GPL那樣要求所有的衍生作品,包括新的組件在內,全部必須保持GPL。通過允許在衍生專案中存在私有模組,同時保證核心檔案的開源,MPL同時激勵了商業及開源社區來參與幫助開發核心軟件。[14]

使用MPL特許的軟件不受專利的限制,其可以自由使用、出售,亦可自由的重新發佈。帶有專利程式碼的版本仍然可以使用,轉讓,甚至出售,但未經許可則不能修改程式碼。此外,MPL不授予用戶對於開發者商標的使用權[5]

為了滿足MPL的條款限制,用戶必須負擔一些「責任」,主要是關於散發使用MPL特許的軟件。用戶必須確保重新散發的軟件所有原始碼均以MPL特許,即使是以執行檔的方式提供或是與其他使用專有軟件特許的原始碼結合也一樣。但若跟以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GNU較寬鬆通用公眾特許條款Affero通用公眾特許條款特許的原始碼結合則是例外。此時開發者則可選用以上三種更加嚴格的條款來特許[5]

歷史

1.0版的MPL是由米切爾·貝克在1998年所編寫,當時她在網景公司擔任律師。網景希望其開放原始碼的策略能讓網景瀏覽器可以與微軟Internet Explorer競爭[15]。為了隱藏瀏覽器真正的原始碼,網景公司編寫了一份知名的Netscape公眾特許條款,其中的一個條款允許在這個特許方式下發行的原始碼以專有軟件的方式重新特許。網景公司只接受可以改變特許方式的第三方原始碼,導致當時許多開放原始碼社區的批評。

然而,同一時間,貝克正撰寫着一份類似Netsape公眾特許條款的特許條款,但包含了一些Copyleft的特性,從而使得其他人的貢獻能保持開源。它以網景公司新的開放原始碼代碼庫為名,稱之為「Mozilla公眾特許條款」,雖然它最初只是為了補足一些使用NPL特許的核心模組的不足而撰寫,但它很快的就變得比NPL還流行,最後甚至被開放原始碼促進會所認可[16]

不到一年之後,貝克及Mozilla基金會對MPL作了一些更動,因為只是一些小變動,所以只將版本號碼微調至1.1[17]。這個修改版本是經由開放的過程所完成,其同時考慮到了團體及個人貢獻者的意見。其主要更動是釐清關於專利部份的條款,以及允許多許可的共存。最後這一個特性旨在鼓勵與偏好使用GPL特許的開發者合作[18]。除了很多計劃都以此衍生出他們自己的特許條款,這個版本的結構,法律切合度,以及其對專利權的明確態度都深深的影響了後來流行的特許條款,像是第三版的GPL等[13]

2010年初,因為經過了十幾年的時間都沒有對其進行調整以符合隨時在變動的法律以及價值觀,所以創造MPL第二版的的開放過程便開始進行[19]。大約21個月後,新版的MPL不僅使特許條款更加清晰,更加方便應用,同時也相容於GPL及Apache特許條款[8]。修訂小組由米切爾·貝克監督,路易斯·維拉英語Luis Villa領導,並獲得Gervase Markham及Harvey Anderson的支援[20]。他們發佈了三個Alpha版本,兩個Beta版本,以及兩個發行候選版本在2012年1月3日最終釋出前供大眾檢視並提出修改意見[1]

與其他條款的相容性

不像那些較嚴格的Copyleft特許條款,使用MPL特許的原始碼可以在一個複雜的軟件中與任何其他的特許條款相結合,只要仍滿足MPL特許條款中3.3節的規定即可[5]。這意味着在一份給定的原始檔裏面,必須全部的原始碼都以MPL特許,否則就所有原始碼均以其他方式特許[5]

MPL第二版與Apache特許條款[8]以及GPL第二版或更新、LGPL2.1版或更新,及AGPL第三版或更新相容[3]。而1.1版因為有「一些複雜的限制」造成與GPL的不相容(從而阻止升級到MPL 2.0)。MPL 1.1版雖然也包含了一個可以讓開發者在第二個特許(包含GPL及與GPL相容的特許條款)下撰寫程式碼的條款,但MPL 1.1與GPL卻無法「合法的連結」,導致自由軟件基金會不鼓勵開發者使用MPL 1.1進行特許[21]。因為這個理由,早期的Firefox採用了三重特許:MPL 1.1、GPL 2.0、LGPL 2.1[22]Mozilla Application Suite仍採用三重特許。

基於MPL的條款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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