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年南非法令》(英語:South Africa Act 1909)是英國國會通過的一項法令。法令將四個主要的英國南非殖民地開普殖民地納塔爾殖民地奧蘭治河殖民地英語Orange River Colony德蘭士瓦殖民地合併,建立南非聯邦。該法令還規定未來南羅德西亞(1890-1923年期間其為不列顛南非公司管理)也將併入聯邦並成為新聯邦的一個組成省份,但被1922年在南羅德西亞所舉行的全民公決中所否決。[1]

Quick Facts 英國國會, 全名 ...
1909年南非法令
South Africa Act 1909
國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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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
全名組建南非聯邦的法令
引稱9 Edw. VII c. 9
適用地域南非聯邦
日期
御准1909年9月20日
生效1910年5月31日
廢止1961年5月31日(南非)
1976年5月27日(英國)
其他法例
修正法例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英語Status of the Union Act, 1934
廢除法例1961年南非共和國憲法法令 (南非) 1976年成文法(廢除)法令英語Statute Law (Repeals) Act 1976(英國)
現狀: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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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法令》同時也是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三項重要立法,其目的是聯合各英國殖民地並給予它們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另外兩個分別為,1867年通過的《英屬北美法令》,該法令將三個殖民地聯合(加拿大省(分為安大略省魁北克省)、諾華斯高沙省紐賓士域省),並建立起了加拿大的聯邦制度。[2]而1900年通過的《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法令》則將澳洲各殖民地聯合,並建立澳大利亞聯邦[3][4]

歷史背景

第二次布爾戰爭結束後,英國將德蘭士瓦共和國奧蘭治自由邦兩個原本分別獨立的布爾共和國吞併,[5][6]:463後分別建立德蘭士瓦殖民地奧蘭治河殖民地英語Orange River Colony,成為英國在南非的新殖民地。[5][6]:463

1907年英國政府授予德蘭士瓦殖民地奧蘭治河殖民地英語Orange River Colony責任政府後。隨着時間的推移:班巴塔叛亂、華工湧入、印度人騷亂、運輸稅率,以及第一次工業化的浪潮等問題與因素;[7]南非各殖民地認為組成聯邦是有益的。因此過去開普、納塔爾、德蘭士瓦和奧蘭治合併成為一個聯邦的老方案又被重新提出。[7]起初雙方的談判目的僅僅停留在四個殖民地的聯邦,不久談判取得突破性進展,轉而為成立一個新的聯邦國家。[7]阿非利卡人因意識到自己人數上將佔優勢而也支持這一點。[8][9]

1908年10月12日的談判大會召開,談判大會的雙方的談判工作於1909年5月11日完成。[10]這次談判會議確定了新聯邦的政府、立法和經濟聯盟的條款和章程。隨後被轉交給了英國政府,而後英國政府起草一個法案來滿足他們的要求。[11]

1909年9月20日聯邦法案由英國國會通過,1909年9月20日英國國王愛德華七世宣佈南非聯邦將於1910年5月31日成立。這項法律為南非國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它作為南非的憲法長達50多年,在此期間,《1931年西敏法規》大大增加了南非作為自治領的自治權。[12]

政府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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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聯邦的組成省:開普省德蘭士瓦省奧蘭治自由邦省納塔爾省

南非聯邦的政府結構與其他英國屬地的政府類似。南非總督被任命為英皇的代表,英皇也是南非的君主。行政權歸於君主(總督),並根據行政委員會的建議行使。[13]

雖然《南非法令》沒有明確規定,但按西敏制慣例,總督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情況下並不會否決總理之提案,故總理為事實上的政府首腦。與其他政府部長一樣,總理必須是議會兩院的議員。同時也與其他英國領地一樣,總督任命議會下院中最大政黨的黨魁為總理。如果首相不是行政委員會成員,那麼他也會宣誓並成為行政委員會的成員。[14]

立法權屬於由君主以及南非參議院英語Senate of South Africa南非眾議院英語House of Assembly (South Africa)(Volksraad)所組成的議會。[15]聯邦時期,《南非法令》規定每個聯邦省在其上院即參議院之中擁有平等的代表權,參議員由該省在眾議院議員和省立法機構的成員所組成的選舉團共同選出。[16]

參議院的組成與選舉機制因南非後來走向種族隔離制度以及為建立南非共和國而被修改。議會下院,即眾議院(Volksraad),各省根據其各自的人口比例派代表參加,議員從省內的各個選區選出。[17]眾議院比參議院擁有更大的權力,如同下議院和上議院之間的關係一樣。在參議院和眾議院之間出現分歧的時候,總督可以召開兩院聯席會議,審查立法,提出修正案,並對法令進行表決。[18][19]

由於眾議院規模比參議院規模大得多,此制度確保眾議院能於任何聯席會議中維持其優勢地位。澳洲議會印度議會也有類似的解決分歧的方法,但澳洲參議院和聯邦院的規模分別是澳洲眾議院和人民院的一半,而南非參議院的規模僅為南非議會的三分之一。與澳洲模式不同(但與印度模式相同),因為聯席會議召開之前沒有舉行兩院解散重選,因此這進一步加強了眾議院和總理在參議院中的地位。[19]

該法令還設立了南非最高法院,作為聯邦的聯邦統一法院系統。由地方、省和上訴部門所組成。各省的舊最高法院成為新的南非最高法院的省級分院。上訴庭是南非的最高法院,設在布隆方丹。[20]同時,其還可以向樞密院上訴,特別是在海事案件中。[21]

每個聯邦省都由一個聯邦政府任命的行政長官管理,每個聯邦省都有一個一院制的省議會作為立法機構;議會的四名議員與行政長官一起組成一個五人執行委員會,作為該省的內閣。[22]

開普問題

開普殖民地長期以來一直堅持非種族選舉制度,即選舉資格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男性,不分種族。聯邦談判期間,開普末任總理約翰·哈維爾·梅里曼和代表特蘭斯凱以及非洲社區的沃爾特·斯坦福爵士爭取將這種多種族的選舉制度推廣到南非其他省,但沒有成功。其他省拒絕了這一提案,因此他們失敗了;因其他省決心維護白人在政治上的地位。[23][24]

南非法令允許開普省保留其傳統選舉權的「限制性版本」,即根據教育和財富限制所有公民的選舉權;這令開普省成為南非唯一一個有色人種(混血)和非洲黑人可以投票的省份。該法令還允許南非議會規定所有其他投票資格。[25][26]然而,根據南非法令,聯邦議會有權在獲得三分之二的投票後來修改開普省的投票要求制度。因此在接下來的幾年裏,聯邦議會逐通過立法,慢慢地削弱開普選舉制度。[27]

1931年,除21歲的年齡限制外,其餘的對白人選民的選舉資格限制都被取消了,但對黑人和「有色人種」選民則保留了其限制(包括要求選民必須是男性)。[28]1956年,國民黨政府在後來的有色人種投票憲法危機中,取消了所有剩餘的「非白人」的選舉權。[29]總的來說,在《南非法令》成為南非憲法的時期,該法令對保護黑人沒有實質作用,最終使五十年的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時期得以確立。[30][31]

其他問題

該法令規定英語和荷蘭語為南非聯邦的官方語言,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並要求所有政府文件與議會程序都使用這兩種語言公開。 [32]

如今,英語仍是南非共和國的官方語言之一。根據《1925年聯邦官方語言法令》,荷蘭語被擴展到包括南非荷蘭語,並在1961年的憲法中被南非荷蘭語取代。[3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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