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銘輝,臺灣法律學者,專長在憲法、行政法、通訊傳播法,為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1]。
教育背景
黃銘輝先後畢業自高雄中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大學時曾修讀湯德宗開設的課程,影響他選擇研究公法[2]。研究所進入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後改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學系碩士班,即今該校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指導教授為陳春生[3]。嗣後赴美國留學,於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修讀法學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論文主題在傳播法領域[2]。
職業經歷
黃銘輝就學時,曾在保成補習班以黃黌宸的暱稱,兼職講授國家考試公法科目[4][來源可靠?]。留美返臺後,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任教,並兼任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6、7屆監察人[1]。
學術立場上,黃銘輝認為在2021年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事件中,聽證會不符正當行政程序要求,應再次辦理[5][6]。就《黨產條例》而言,黃銘輝肯定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中對轉型正義的評價,但認為執行機關黨產會在實際行政程序上「悖離法治」[7]。2024年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中,他受立法院推薦,由憲法法庭指定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言詞辯論,提供意見[8]。黃銘輝主張大法官應保持自制,程序上寬鬆地針對這起政治部門間的爭議進行司法審查;實體上建議採取「合憲法律解釋」方法,在排除法案瑕疵前提下,維持剩餘部分的效力[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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