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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稅項根據香港法例112章稅務條例徵收。
個人入息課稅是指為需要同時繳交薪俸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的納稅人所提供的一項稅務寬減。稅務局會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的所有收入(即薪俸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所列明的各種應課稅收入)合併,並以薪俸稅稅率課稅,並享有薪俸稅列明的免稅額。因利得稅及物業稅不可享有薪俸稅免稅額,並以一個固定稅率課稅,薪俸稅則有一個累進稅階(最初的稅階稅率非常低),並享有各種薪俸稅免稅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可以令所有入息一併當作薪俸稅處理,因而減低稅項。如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反而導致應繳稅款增加的話,稅務局不會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稅款,改為分開徵收薪俸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
此條目需要更新。 (2019年7月19日) |
1999年,香港政府曾經於《財政預算案》提出開徵海陸離境稅以增加政府收入[5],惟遭到政黨反對[6],最後計劃不了了之。
2006年,香港政府推出稅制改革文件,其中一項重要改動為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根據諮詢文件,稅率將會為5%,庫房收入因而增加300億港元,但政府亦會推出各項減稅措施。香港政府謂此稅項可擴濶稅基,避免少數人繳交大部分稅項;但市民普遍反對開徵此稅項,謂此稅項劫貧濟富,加重升斗市民的負擔,對一向不用繳交薪俸稅(因入息完全被免稅額抵消)的低收入人士更為不利。因市民強烈反對,故政府擱置考慮此稅項。
2006年12月初,基於各界及各政黨反對聲音一面倒,政府正式擱置此稅項的考慮。評級機構稱「失望」但無實質行動。
娛樂稅為一種間接稅,主要收入來源來自電影院,稅款為戲票費用的10%。 1956年4月1日接替庫務司署徵收娛樂稅、博彩稅及舞廳稅。 1973年4月1日暫停對電影院門票徵收娛樂稅。 1975年4月1日重新對電影院門票徵收娛樂稅。 1992年4月1日取消徵收電影院門票的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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