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因素risk factor,台灣又稱風險因子),又稱危險因素[1][2],在流行病學中是與疾病或感染風險增加相關的變量。

相關關係與因果關係

風險因素或決是因數是相關的,由相關不蘊涵因果可知,它們不一定是因果關係。例如,「年輕不能說是引起麻疹的原因,但是年輕人麻疹的發病率更高,這是因為他們在以前的一次流行中不太可能產生免疫力。」這種方法經常用於評估關聯的強度和提供因果證據(例如在研究吸煙與肺癌之間的聯繫)。統計分析與生物科學一起可以確定風險因素是因果關係。有些人更喜歡使用術語風險因素來表示疾病發病率增加的因果決定因素,而未經證實的連結則稱為可能的風險,關聯等。

如果做得很周到並且基於研究,風險因素的識別可以作為疾病篩檢的策略。[3]

描述

這裏主要取自乳腺癌的風險因素,可以用以下方式描述它:

  • 相對風險,例如「女性在60多歲時患乳腺癌的可能性比她20多歲時高出100倍。[4]"」
  • 在具有或暴露於風險因素的組中發生的發生率的分數,例如「99%的乳腺癌病例在女性中被診斷出來[5]
  • 暴露組的發病率增加,如「每日每日酒精飲料增加乳腺癌發病率每1000名女性中有11例[6]
  • 危險比例,例如「隨機接受雌激素和孕激素治療的女性患者總乳腺癌和浸潤性乳腺癌平均增加5年,與對照組相比風險比為1.24」 [7]

事例

以下風險因素示例以其所賦予的相對風險來描述,通過比較暴露於潛在風險因素的風險與未風險因素的風險進行評估。譬如我們說在婚禮上,有74人吃雞肉,其中22人生病,而35人吃魚或素食只有2人生病。那麼雞會讓人生病嗎? 公式如圖:

那些吃雞的人的風險是沒有雞的人的五倍,即相對風險超過五的人。這表明吃雞是導致疾病的原因,但這不是證據。

一般決定因素

結果的概率通常取決於多個相關變量之間的相互作用。當進行流行病學研究以評估特定結果的一個或多個決定因素時,其他決定因素可以作為混雜因素,並且需要例如通過分層來控制。潛在的混雜決定因素隨研究的結果而變化,但以下一般混雜因素在大多數流行病學協會中是常見的,並且是流行病學研究中最常控制的決定因素:

  • 年齡(嬰兒0至1。5年,幼兒1.5至6年等)
  • 性別或性別(男性或女性)
  • 種族(基於種族)
  • 其他不太常見的可能混淆因素調整包括:
  • 社會地位和收入
  • 地理位置
  • 遺傳性
  • 職業
  • 性取向
  • Chronic stress英語慢性应激水平
  • 飲食習慣
  • 體育鍛煉的水平
  • 嗜酒和吸煙
  • 其他社會決定因素

風險標誌

風險標誌物是與疾病或其他結果定量所相關的變量,但直接改變風險標誌物並不一定改變結果的風險。例如,醉酒駕駛史是飛行員的一個風險標誌,因為流行病學研究表明,有醉酒駕駛史的飛行員比沒有該史的飛行員更容易捲入航空事故

命名

術語「風險因素」首先由前弗雷明漢美國馬塞諸塞州東部的城鎮)心臟研究主任William B. Kannel英語William B. Kannel博士在1961年的「內科醫學年鑑 」(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一文中創造。[8]

參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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