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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租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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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制
租
庸调制是隋唐时期一度实行的赋稅和徭役制度,以征收穀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
租
庸调制需要均
田
制的配合,一旦均
田
破坏,
租
庸调法便无法施行。 隋代承袭北魏的“
租
调”税制,并加以改良,于开皇二年(582年)试行
租
庸调制,并为唐初所承袭。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加上土地兼併加剧,朝廷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
田
輸籍定樣
《隋書·食貨志》卷29第14 [山東尚承齊俗,機巧姦偽,避役惰遊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
租
賦。] 《隋書·食貨志》卷29第14 [吏肆情,文帳出沒,復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
輸
籍定樣,請徧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 《隋書·食貨志》卷29第14[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
黃輔辰
田
無限制,賦無定則,吏得以意高下為民患,當先正經界,略如古井田法,量地百畝為區,編列次第,書賦額於券,視土肥瘠別等則上下授之。凡領墾者以先後為次,十區為甲,十甲為裡,置長焉。里長總十甲
租
課,歲
輸
之官,凡移徙更替事皆責之。別授
田
翁長庸
長蘆運使參政河南臨事敬慎待百姓如家人聽訟不厲聲色諄諄勸諭多感泣謝去先是中州下治
田
令州縣僞報起科數千頃察之石田也亟請于大吏復其
租
役秩滿當遷按察使不願處典獄之任告歸著春秋因是詩文有蓼野集子大中大中字林一康熙丁丑進士知上杭縣民
輸
賦例繳公費曰平頭大中却之以慈和寧靜為治兩世俱稱長者」,[雍正]《昭文縣志》
梁材
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應天鄉試舉人,弘治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进士,授德清縣知縣。正德初年,升刑部主事,改為監察御史。出任嘉興府知府,調任杭州府知府,在任期間整理
田
租
規章。此後升爲浙江右參政,晉升爲浙江按察使。朱宸濠謀反時,鎮守中官畢真與朱宸濠私通,將舉城相應。梁材與巡按御史張縉劫持畢真,奪走其兵權。此後因丁憂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