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國民待遇指一國政府給予外籍人士或特定人士、以及外資機構超過國民待遇的特權,常被認為是對本國公民的一種逆向歧視。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國
晚清時期,清朝政府給予外籍人士政治、經濟、司法特權。實際政務中,各級官員「於是不問是非、不顧順逆、不分黑白、不論短長,一惟媚遠人、私遠人、聽命遠人是務」,故有「一等洋人二等官」的俗語[1],被稱之為「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
在改革開放初期,政府為吸引外資來華投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士,在稅收、土地使用、行政審批等各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這種讓利行為在1990年代達到高峰。而自1994年起,政府逐步在稅收領域統一外資、內資待遇。2012年12月1日,政府開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士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被認為是在稅收領域結束了外籍的超國民待遇[2]。但部分人認為政府在司法、政治、經濟、教育等方面[3]對外籍人員的讓利、照顧並未停止。即使是來自貧窮國家的國民,仍會受到官員巴結[4]。這種「巴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交織一起,在民間產生了「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漢」之類的諷刺性說法[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在處理涉外案件,依據中國外交原則——「外事無小事」,涉外案件無小案[6]。環球網評論指出,不少人有「怕老外」的心理[7]。因此日常生活中,外籍人士獲得警方優待的新聞屢見不鮮,由此產生「外國人代報案」的都市傳說[8][9],宣稱「老外報案能夠百分百破案」[10]。同時,司法機關對涉外案件包括外籍人士犯罪案件時,亦有「不會管、不願意管、不敢管」——三不管的處理狀態。有認為「外事無小事」的原則在此被錯誤的使用。具體案件中,法院不敢處理外籍人士,直接損害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6]。
另出於統戰的需要,港澳台同胞亦被認為屬於享受超國民待遇。例如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書記張兆民受訪時的言論「對台胞高看一等、厚愛一籌」就引發了爭議。[11]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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