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3年1月16日) |
作為行政區劃層級的歷史演變
在邊遠省份或多民族聚居區,由於政治經濟落後,不能設立縣治,又需要有相當機關加以治理,以往各省已在這一類地區設立了與縣治相等的特殊組織,如新疆、貴州的「分縣」,雲南的「臨時行政委員」,廣東的「化徭局」、「化黎局」等等,名目極多。
設治局在清朝末年出現,凡是某一個地方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總督署、巡撫署或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行政主官為設治員或設治委員。
辛亥革命後,縣行政制度由各省自訂,極為混亂。1913年1月8日《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頒行後,才趨於統一,規定凡有直轄地方的府、直隸廳,直隸州和與縣同級的廳、州等地方,一律改稱為縣,行政長官一律改稱縣知事,行政機關一律改稱縣知事公署,簡化了地方行政層級。1914年5月23日,北洋政府公佈《縣官制》,規定縣知事的主要職權是依法發佈縣令或縣單行章程、任命縣所轄各級行政官員、為維持治安得調用本縣警備隊等地方武力,未設法院的縣由縣知事兼理司法。
南京國民政府1927年6月9日下令各縣一律改行縣長制。1928年9月,國民政府公佈《縣組織法》,1929年6月,國民政府重訂《縣組織法》。該兩法奠定了國民政府縣制的基本內容。 國民黨政府為統一行政,於1931年6月頒佈了《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在不宜於設縣的情況下一律設立「設治局」。設治局雖與縣同級,其機構較縣政府簡單,《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設局長一人,置佐理員並酌用僱員。設治局不設縣級自治機關。民國33年(1944年)修正《設治局組織條例》。
依據民國20年(1931年)《設治局組織條例》第一條,凡是某一個地方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同法二次版本第三第四條都規定,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並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局令及單行規章。依照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 全國共有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1944年全國共有60設治局。計:河北2,雲南15,吉林1,黑龍江10,新疆11,寧夏2,甘肅2,熱河2,察哈爾3,綏遠2,西庫2,陝西1,青海3,四川4。
1949年國共內戰戰敗失去中國大陸後,目前事實治理的臺灣地區沒有設治局。中華民國61年(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過《設治局組織條例》停止適用,同月18日公佈。中華民國92年(2003年)5月13日廢止該法8條,同月28日公佈。然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失效連結]》第二條第一款仍然規定,市長、縣長、設治局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設治局清單
- 在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列有40個設治局,但實際僅有27設治局(沐愛、平昌、潞西、雷山、新源、民豐6設治局己實施縣制;興中、麥桑、農祥、紫湖、居延5設治局,為暫緩設局或尚未成立;布爾根設治局於民國36年裁撤;北碚管理局誤作北碚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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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但尚未成立的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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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列入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但己成立的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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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設治局改制為縣的有:
- 被裁撤的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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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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