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簡稱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設立的司法管轄全國武裝力量(含解放軍武警部隊)的最高級別軍事檢察院(執行省級人民檢察院權限的專門人民檢察院[1][2][3],是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直屬單位,業務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的雙重領導。

Quick Facts 主要領導, 檢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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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54年之前

早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便已有軍事檢察機構。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統一頒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其中規定,在初級、高級軍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初級、高級軍事檢察(查)所。軍事檢察(查)所實行垂直領導,對於檢察重要案件,所長有決定之權。[3]

1954年9月至1969年9月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設置專門人民檢察院。1955年9月,成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1955年11月1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任命黃火星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檢察長。1956年左右,各級軍事檢察院陸續組建。至1956年底,全軍共組建268個軍事檢察院。當時軍事檢察院設置四級[1][2][3][4][5][6]

  1. 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2. 大軍區、各軍種、志願軍、總直屬隊設置軍事檢察院,執行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權限;
  3. 省軍區、軍設置軍事檢察院,執行地級人民檢察院的權限;
  4. 步兵師、邊防軍分區設置軍事檢察院,執行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權限。[1][2]

1957年,軍隊精簡整編,撤消了大部分步兵師、邊防軍分區的軍事檢察院,僅在部分邊防軍分區、鐵道兵師保留軍事檢察院。[1]

1958年以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制定下發的《關於加強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工作協作的規定》,在大躍進運動中,軍事審判工作中的保衛、軍檢、軍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被「一長代三長」(保衛、檢察、軍法的三長中的任何一長可代行其他兩長職權)、「一員代三員」(偵察員、檢察員、審判員中的任何一員可代行其他兩員職權)取代,這和當時地方審判工作中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被「一長代三長」、「一員代三員」取代是同一潮流。[1][2]

1961年1月1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出《關於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合署辦公的通知》,部隊的各級保衛、軍檢、軍法三部門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合署辦公的模式,各縮編為一個辦公室,由保衛部門統管,對外仍然保留三部門的名義。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事實上成為保衛部門的組成部分。1962年1月中央工作會議後,民主與法制建設一定程度上獲得加強。1962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頒發《各大軍區機關基本組織體制編制系統表》,將軍事檢察院自保衛部門分出,恢復單獨列編。1962年9月3日,保衛、軍檢、軍法三個部門正式分署辦公。到1964年底,全軍軍事檢察機關基本恢復。1965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1][2]1965年8月,組織上批准黃火星中將退出現役,免去兼任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職務,以便讓黃火星集中精力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6]

1969年9月至1978年12月

文化大革命中,軍事檢察院系統遭到破壞。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發出通知,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派駐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代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也被陸續派駐軍事代表,實行軍管。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軍代表、內務部軍代表、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提出《關於撤銷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報告經過批准以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先後被撤銷。1969年9月,各大軍區軍事檢察院撤銷。1969年10月,各基層軍事檢察院撤銷。軍事檢察工作由部隊的保衛部門行使。[1][2][3]

1978年12月至2016年1月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設立檢察機關。1978年12月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發出通知,設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及各大軍區、各軍兵種、總參、總後、國防科委共22個單位的軍事檢察院。1979年11月7日,經中共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在兵團級和軍級單位重建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編制在政治部序列內,並且對已成立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機構和編制人數進行適當調整,形成了軍級、兵團級、大軍區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院的四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系統。1979年12月26日,中央軍委規定,「軍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審查批捕連職以下犯罪人員」。[1][2]

1982年9月,中央軍委印發軍隊體制改革精簡整編方案的通知,為了讓軍事審檢機構同地方審檢機構的體制相同,乃規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設為三級:(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2)各大軍區、海軍、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省軍區、海軍艦隊、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2][7]

1985年,在百萬大裁軍中,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知,撤銷了部隊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為按片設置陸軍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7]1985年全軍整編後,軍事檢察機關為三級設置:(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2)大軍區軍事檢察院、海軍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事檢察院;(3)地區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一級軍事檢察院和海軍艦隊檢察院。1996年5月25日,根據中央軍委指示精神,武警部隊成立兩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7]1996年7月23日,駐香港部隊成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97年10月24日,中央軍委批准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檢察院。1998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文件的規定,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作了調整,全軍設三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2)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3)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2004年7月,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再作調整,撤銷了部分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7]2014年3月,設立第二炮兵軍事檢察院,行使大單位軍事檢察院職權,接受第二炮兵政治部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的領導。[8][9]2014年8月1日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李曉峰由正軍級提升為副大軍區級。[10]2015年10月30日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李曉峰由少將軍銜晉升為中將軍銜。[11]

2016年1月改革之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下級的大單位軍事檢察院共有13個:海軍空軍第二炮兵瀋陽軍區北京軍區蘭州軍區濟南軍區南京軍區廣州軍區成都軍區武警部隊、總直屬隊、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檢察院。其中,總直屬隊軍事檢察院司檢察管轄軍委辦公廳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第二炮兵(2014年3月後第二炮兵不再歸總直屬隊軍事檢察院管轄)、軍委直屬院校等大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檢察院司檢察管轄總參謀部及其下屬單位。

2016年1月至今

2016年1月,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組建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同時按照「調整軍事司法體制,按區域設置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精神開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改革[12]。2016年6月,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舉行「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明確了軍事檢察院由以往按照軍兵種和武警系統設置調整成區域化設置,軍事檢察院由以往的同級黨委管理調整為中央軍委政法委垂直管理,軍事檢察院行政級別提高半級,並且進一步明確了軍事檢察院是國家設在軍隊中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中央軍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13]

職責

中國的軍事檢察工作,是設置專門性軍事檢察機關的設置,以適應軍隊和戰爭的特殊要求;適用普通檢察規範,以保證被告軍人的訴訟權利。同時獨立設置專門的軍事檢察機關,起到了防止軍事統率機關或者軍事指揮官憑藉軍事統率權對軍事刑事訴訟活動施加不正當影響。而在有些國家,如美國,由軍事指揮官召集軍事法庭,並根據案件需要從軍法官中臨時指定軍事檢察官,其軍事審判權、軍事檢察權均直接服務於軍事統帥權[1]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具有省級人民檢察院職能,管轄解放軍與武警部隊的軍事檢察工作。其上級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改革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工作,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序列,領導全軍的軍事檢察工作[1]

2016年改革前,各級軍事檢察院的職責是:通過對軍職人員違法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保障國家的法律和各種軍事法規、條令、條例在軍隊範圍內統一、正確實施,追究那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各種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維護軍隊的合法權益,教育軍人忠於祖國、遵守法律、保障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提高部隊戰鬥力[1]

2016年改革前,各級軍事檢察院管轄下列案件:(1)現役軍人的犯罪案件;(2)軍內在編職工的犯罪案件;(3)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共同犯罪的非軍人[1]

機構設置

2016年改革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內部設三個廳,在2014年以前均為正師級單位:[14]

  • 刑事檢察廳:指導全軍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批捕、起訴審查、公訴。管轄批捕起訴範圍是正師職以上幹部涉嫌犯罪。
  • 法紀經濟檢察廳:管轄全軍正師職以上幹部貪污受賄和違紀涉嫌犯罪,需要檢察機關自己立案、自行偵查的案件。
  • 民事檢察廳:民事檢察廳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民事審判廳對應設立,對民事審判進行監督,大單位軍事檢察院對同級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如提起民事抗訴,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提出民事抗訴。

歷任領導

下級軍事檢察院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軍事檢察院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軍事檢察院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檢察院
  4.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檢察院
  5.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軍事檢察院
  6.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軍事檢察院
  7.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檢察院

知名案例

  • 2014年3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向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提起公訴[19]
  • 2014年10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10]。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病亡,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涉嫌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19]
  • 2016年4月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19]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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