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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種姓(或稱在冊種姓;賤民;不可接觸者;達利特;Scheduled Castes;SCs)[1]和表列部落(或稱在冊部落;原始部落;野蠻部落(wild tribe);山民部落(hill tribe);Scheduled Tribes;STs)是印度因歷史與宗教原因形成、處於印度主流社會之外、印度憲法規定的兩類社會弱勢群體的總稱,政府依法須給予其相對的保護政策。表列種姓以種姓制度裏最底層的達利特(舊稱賤民)階層為主體,表列部落則由印度境內的多個少數民族構成。英國人統治印度次大陸時期,稱之為「受壓迫階級」。2001年印度人口普查數據表明,印度人口為10億2873萬,表列種姓為1億6663萬,比例為16.2%;表列部落為8432萬,比例為8.2%,這兩類人合計佔印度全國總人口的24.4%。[2]2022年外媒的評估指出,在印度14億總人口當中,表列種姓已達2億3000萬人,表列部落則有1億2000萬人。[3] 1950年的印度憲法(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Castes] Order, 1950 及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 Order, 1950)將此兩類群體(印度全國有25個邦 1,108個賤民種姓[4]及22個邦744個部落[5] )專門列表,在議員選舉為其保留席位,這些種姓和部落因此獲得了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的名稱。此兩類群體再加上印度的其他落後階層(Other Backward Class)群體,合計佔印度總人口中達60%的比例,皆劃入印度的保護人群(reservation in India)。經過印度的憲法之父、出身賤民的阿姆倍伽爾博士的不懈努力,保護區政策成為印度憲法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他的倡導和推動下,「表列種姓」從此成為以前被稱為「賤民」或「不可接觸者」之族群的中立名稱,並以「達利特」(意為被踐踏者)成為其統一的自稱,亦即是如今表列種姓的自稱。此外,聖雄甘地曾將他們稱為「上帝的孩子」(哈里揚,Harijan),這一名稱如今偶爾還能從其他社群人口中或筆下見到。
從1850年起,此兩類人群被英印殖民政府籠統地稱為「被壓迫階層」或 Adivasis (阿迪瓦西;原住民)。1935年英國通過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給予印度省更大的自治權,並將此前被英國人稱為「被壓迫階級」的賤民、處於印度教主流社會之外的部落及其他落後階層群體專門列表,在議員選舉中為他們保留席位,從1937年開始正式實施。[6]這是表列種姓這一名稱的首次提出。[7]印度獨立後,1950年的印度憲法延續了這一保留原則。1950年8月10日,依據憲法第341條「表列種姓指經過印度總統公告確認的種姓、種族和部族」、第342條「表列部落指經過印度總統公告確認的部落或部落群」等條款的規定,印度政府頒佈表列種姓憲法法(The Constitution[Seheduled Caste]Order,1950[8])及表列部落憲法法(The Constitution [Scheduled Tribes]Order, 1950[9]),公佈了印度歷史上首批具有法律效力的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名單(根據需要,以後可以繼續修改),共1109個(包括對分佈在不同地區的同一群體的累計),分佈在24個邦(地區),有212個部落為表列部落,分佈在14個邦。
印度憲法提供了一個三管齊下的策略[10] ,以提高表列種姓、表列部落的地位:
為保障表列種姓、表列部落憲法法以及各種法律有效實施,憲法規定,根據憲法第338條和338A條成立了兩個法定委員會: 全國表列種姓委員會[11] 和全國表列部落委員會 。[12] 。這兩個委員會的主席都是印度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
根據印度全國抽樣調查組織 (NSSO)第61輪調查,幾乎十分之九的印度佛教徒屬於表列種姓,有三分之一的基督徒屬於表列部落。 然而相當大比重的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還是印度教徒 。 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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