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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議會或蔑視議會等,是一種涉及妨礙議會(或其他類似的立法機關)莊嚴之罪行。通常是指妨礙議會工作人員以及議員(民意代表)履行職責。如果妨礙國家級的議會,則稱為藐視國會、蔑視國會[1]。
藐視議會與藐視法庭的罪名,在在歐洲普通法地區屬於一脈相承,如今在認定上則愈趨嚴格。過去若媒體報導任何議會或法庭審議的內容,即屬藐視議會或藐視法庭,但18世紀英國記者約翰·威爾克斯曾披露議會內容以批判政府,被下議會裁定「藐視議會」,引發民眾暴動,英國最後只得修改法例。
現在可能構成藐視議會的行為甚多,包括但不限於: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哪些行為構成藐視議會罪由法律規定,必須由法院認定。在另一些司法管轄區,議會可以自行宣佈某些人的一些行為構成「藐視議會罪」,不受法院審查,可以直接處罰。有時候,議會雖然可以自行判定哪些人犯下藐視議會罪,但通常,被認定有罪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一些司法管轄區還將藐視議會罪視為刑事犯罪,可能入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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