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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海外公民(英語:British Overseas Citizen,簡稱:BOC)是一種英國國籍。英國海外公民是1981年英國國籍法所產生出來其中的一種英國國籍,於1983年1月1號之後開始生效。這種國籍沒有賦予任何地區的居留權,但屬於英聯邦公民及可獲得英國領事保護。
1983年1月1號以前,英國國籍只有一種,全稱為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1981年英國國籍法將英國國籍分為三種,即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後來改稱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以及英國海外公民。英國海外公民是不合資格取得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前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多數是因着和前英國殖民地的連繫而取得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的人。
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一般是給予居住在前英國殖民地、該殖民地脫離英國管治後未獲得新國籍的人士(也有例外的情況,如馬來西亞及香港)。現今具有英國海外公民資格人數最多的國家地區為馬來西亞的檳城和馬六甲以及非洲國家肯亞。
英國海外公民基於被認為與英國本土只有「薄弱」的關係,這類人士不能自動獲得英國居留權。自2002年7月起,英國海外公民在沒有其他國籍的情況下,可申請具有英國居留權的英國公民身份,但已有其他國籍者不得放棄已擁有的國籍、以無國籍為由提出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一經放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恢復。英國海外公民如取得他國國籍者,亦不會喪失英國海外公民身份,英國海外公民身份地位到了今天依然屬於有效的合法英國國籍的一種,符合資格的申請者依然可以通過其合法結婚父親的身份獲取英國海外公民身份。
在1983年1月1號或以後,已經成為英國海外公民者;如果:
在大部分的情況之下,如果一名人士是透過出生、血統、合法領養、歸化或登記而成為英國及殖民地公民或在1983年1月1號以前以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連續居住在英國超過5年或以上;這樣你在1983年1月1號或以後已經成為英國公民。
大部分情況之下,如果一名人士在1983年1月1號以前,已在英國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y)出生,血統,合法領養,歸化或登記得到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這樣你在1983年1月1號起成為海外領土公民。
如果該名人士在1997年7月1號或以後,並沒有任何國籍而有可能變成為無國籍人士;或如果在1997年7月1號或以後在香港出生但成為無國籍人士以及父母其中一位是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將被視為英國海外公民。任何人士在1997年6月30號以前,香港永久居民並沒有在香港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而同時又沒有其他國籍,他們將根據《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第6(1)款,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1]
在2006年2月,英國當局宣佈,有600名來自香港,並具印度血統的少數族裔兒童申請英國公民身份時,曾遭錯誤地拒絕受理 [2],而這600宗申請都是在1997年7月以後陸續提出的。對於有關的錯誤拒絕受理個案,英國政府同意,只要有關申請人願意,當局會重新考慮有關的申請 [3],而且申請費用全免。
而自從印度政府修改《1955年印度公民身份法案》後,公民身份不可再透過出生時以血統關係自動取得。這項修證,促使部分在2004年12月3日以後於香港出生的印度裔兒童,只要在出生時父或母一方具有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他們皆可循《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第6(2)或6(3)款,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4],從而避免成為無國籍人士[1]。這類人士如果在出生以後仍然未能取得任何國籍身份,他們將有資格申請成為英國公民,並擁有居英權 [5]。
另一方面,由於尼泊爾政府在2006年對《尼泊爾國籍法》作出澄清,使到不少在香港出生,而同時未能在21歲前放棄英國國籍的尼泊爾人,都會因為喪失尼泊爾公民身份而成為英國人。為此,英國政府已作出相應行動,准許部份在1976年6月30日以前生於香港的尼泊爾護照持有人成為英國海外公民。這類人士如果願意的話,更可隨時申請登記成為英國公民,並取得居英權 [6][7]。
在2008年9月30日,英國倫敦的高等法院裁定,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以前退役的踞喀兵可獲得英國居留權,這意味有大約2,000名居於香港或尼泊爾的退伍踞喀兵可成為英國公民,有輿論認為有關裁決「糾正了一個重大錯誤」[8]。至於在此以前,由於踞喀兵基地在1997年以後才由香港遷往英格蘭的肯特郡,因此英國政府一直容許1997年後退役的踞喀兵才可成為英國公民,[9]。
1946年以前,檳城、馬六甲及新加坡屬海峽殖民地,而馬來亞各馬來蘇丹國為英國保護國。由於海峽殖民地為英國殖民地,在海峽殖民地出生的人士享有英籍身份,而其他地區人民只有受英國保護人士身份。1946年海峽殖民地解散,檳城、馬六甲以及其他馬來州屬被合併為馬來亞聯邦,後來於1948年調整為馬來亞聯合邦,檳城和馬六甲在這段期間仍然保留殖民地地位。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馬來州屬人民失去受英國保護人士身份而成為馬來亞公民。在當地華人要求下,檳城與馬六甲人民在成為馬來亞公民同時得以保留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擁有英籍身份的父親也可以將其身份傳給子女。1963年,北婆羅洲、砂拉越、新加坡與馬來亞聯合邦合併成為馬來西亞,英國方面也撤銷了三個前殖民地人民的英籍身份,但是檳城和馬六甲不受影響。1983年1月1號,1981年英國國籍法生效後,擁有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的檳城與馬六甲人士被歸類為英國海外公民,從1983年1月1日開始,這類英籍身份將不再被允許由父親傳承給他們的下一代,也就是說,英國海外公民身份僅限於父親在1957年前出生已經他們的下一代必須是198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於檳城或者馬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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