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聯盟國臨時國會聯盟國臨時 國會 (英語:Provisional 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或稱美利堅聯盟國臨時 國會 (英語:Provisional Congress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是美國南部建立的美利堅聯盟國臨時 政府之議員(英语:Deputy
中华民国国会 (1913年—1925年)1913年4月8日至1925年4月24日間存在的中华民国国会 ,是指中華民國依據《中華民國臨時 約法》于民國二年(1913年)4月8日正式于北京成立的立法機關,也被視為法統,由參議院與眾議院共同構成,主要依據《臨時 約法》執行議會權力。此外,第一屆國會 還負責起草憲法。由於政治原因,中華民國國會 多次解散和重新召集。最終臨時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段祺瑞)臨時 執政因籌備建設釐定一切制度,設臨時 法制院,直隸於臨時 執政。”临时 法制院的职掌有: 一、擬定臨時 政府應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二、審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擬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三、調查條議關於憲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臨時 執政特交審議事項; 四、收受審定一切關於法制之條陳; 五、保存臨時 執政所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正本。
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參議院臨時 議長是1789年的美国宪法设立的。一开始这个职务只在副总统缺席的某天或者某周设立的。在1891年以前參議院臨時 議長在副总统回到参议院为止就會停任。 在1792年到1886年之间參議院臨時 議長是继副总统后總統繼任順序的第二名,排在众议院议长之前。 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受國會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 約法》,又名臨時 約法、民元約法,是中華民國成立後所制定的第一部憲制性法律。在1912年(民國元年)3月8日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 參議院通過,3月11日由臨時 大總統孫文(孫中山)公布施行。《臨時 約法》在袁世凱就任臨時 大總統後生效,取代《中華民國臨時 政府組織大綱》成為中華民國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