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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租借條約》(德語:Vertrag zwischen dem Deutschen Reiche und China wegen Ueberlassung von Kiautschou)[1][2],又稱《德租膠澳專條》,是1898年3月6日瓜分風潮期間德意志帝國強迫清政府北京訂立的不平等條約。條約共3端10款,德國通過該條約租借膠澳(即膠州灣)及其周邊地區(今屬青島市)99年,山東省成為德國的勢力範圍。一戰後,該條約被二十一條取代。

快速預覽 德租膠澳專條, 類型 ...
膠澳租借條約
德租膠澳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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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98年3月6日
簽署地點北京
簽署者清朝 李鴻章翁同龢
海靖
締約方清朝 大清帝國
德意志帝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德國外交部政治檔案館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膠澳租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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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896年12月14日(農曆十一月十日)德國駐華公使海靖正式向大清總理衙門提出租借膠澳地區五十年之要求。總理衙門加以婉拒[3]。1897年11月1日,發生曹州教案,兩名德國傳教士在山東鉅野(今菏澤市巨野縣)被殺,德國趁機派軍艦於11月14日佔領膠澳。1898年3月6日由李鴻章翁同龢代表滿清政府,在北京與德國駐中國公使海靖簽署《中德膠澳租界條約》。條約內容包括租借膠澳地區、修築膠濟鐵路及開發沿線礦藏,和山東省事務共三端十款。及後分別在1898年8月22日簽訂的《膠澳租地合同》,10月6日簽訂的《膠澳潮平合同》和《膠澳邊界合同》確定了德國租借區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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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條約主要內容是:

  1. 膠澳地區租與德國,租期99年,租期內膠澳地區完全由德國管轄;
  2. 膠州灣沿岸100里內,劃為中立區,但德國軍隊有自由通行權;
  3. 允許德國在山東境內修築兩條鐵路,一條由膠澳地區經濰縣、青州(今益都)、博山鄒平等地達濟南,另一條由膠澳地區經沂州(今臨沂)、萊蕪濟南
  4. 德商享有鐵路沿線兩側30里以內的開礦權;
  5. 山東境內開辦各項工程,需用外國人員、資金、器材時,德商有優先承辦權。

此後,膠澳地區成為德國的租借地並開始以青島為中心的城市建設,山東變成德國的勢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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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保存

條約原件包括華文兩份和德文兩份共四份,中德兩國各執一份華文和一份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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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原件

德方原件存於德國外交部政治檔案館。2004年10月,青島市檔案局獲得德方《膠澳租借條約》原件的複製品,並將之存放於青島市檔案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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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原件

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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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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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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