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腦死(英語:Brain death)是指功能的完全喪失,包括維持生命所必需的不受意志控制的生理活動。[1][2][3][4]它不同於持續性植物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還活着,並且保留了一些自主功能。[5]昏迷中部分大腦和身體的生理機能仍在持續進行,因而與腦死不同;閉鎖綜合徵也不同於腦死。鑑別診斷可以在醫學上區分這些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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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亡在許多司法管轄區被用作法定死亡(英語:Legal death)的指標,但其定義不一致且經常被公眾混淆。[6]當其他部分不再起作用時,大腦的各個部分可能會繼續發揮作用,並且「腦死亡」一詞已被用來指代各種組合。例如,雖然一部主要醫學詞典顯示「腦(英語:brain)死亡」與「大腦的(英語:cerebral)死亡」同義[7],但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醫學主題詞(MeSH)系統將腦死亡定義為包括腦幹。這些區別在醫學上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例如,在大腦死亡但腦幹活着的人中,自主呼吸可能會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而在全腦死亡(包括腦幹死亡)中,只有生命支持設備才能維持氧氣的進出。在某些國家,被歸類為腦死亡的患者可以合法地通過手術切除器官以進行器官捐贈

隨着醫學科技的發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生命體徵都可以通過一系列藥物和先進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但是如果腦幹發生結構性損傷破壞,無論採取何種醫療手段最終都會發展為心臟死亡。因此,與心臟死亡相比,許多學者相信,腦死亡的標準更可靠。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皆採納腦死作為死亡的依據。但在醫學上,被判定腦死的病人,仍然可能表現出生命徵兆,心跳與許多身體器官仍然保持運作,例如進入持續性植物狀態的病患;也曾經有多起病例,被判定腦死的病人,最終復原存活下來,但判定過程不夠嚴謹。

診斷腦死亡必須依據嚴格而詳細的診斷程序來進行確認(比如醫師的資格和人數,測試的次數和時間間隔等),一般要求參與器官移植的醫生迴避。

腦死亡被認為是大腦所有功能的不可逆轉的終結,由於廣泛的神經細胞死亡,以及必須仰賴人工方法維持的呼吸與循環生理活動。[8]腦死亡是1968年隨着重症監護和器官移植醫學的發展而引入的死亡定義。 腦死亡通常被認為是內部死亡的確定標誌或「等同於人類死亡」[9]

判定標準

一般認為,腦死亡應符合以下標準:

  1. 自主呼吸停止
  2. 不可逆性深度昏迷。無自主性的肌肉活動,但脊髓反射仍可存在
  3. 腦幹神經反射(顱反射)消失
  4. 瞳孔散大或固定,對光線強弱無反應
  5. 腦電波消失,呈平直線
  6. 血液循環完全停止

爭議

腦死是否可以作為醫學上死亡判定的最高準則,在醫學界仍有爭議。[來源請求]

各國狀況

各國診斷腦死亡的標準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還是採用「哈佛標準」或與其相近的標準;世界上已經有80餘個國家和地區承認了腦死亡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7年立法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開始將「腦死」納入死亡的判定標準。其後,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並於2004年8月9日以衛署醫字第0930211265號命令發佈「腦死判定準則」全文共12條,並自發佈日起施行。[10]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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