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座的法律地位梵蒂岡城國的法律地位在政治實際和學者論述中其都是國際公法意義上的完整實體,擁有着和其它國家相類似的權利和義務。

擁有國際法人資格的特殊實體

儘管聖座(並非作為梵蒂岡城國)在很多方面不滿足國際法意義上國家的標準,譬如說沒有固定的人口、明確的領土範圍、穩定的政府組織、或者與他國交往的能力[2],但其作為能夠與世界上180多個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在一些國際組織中擁有成員國地位、並為國際社會中的主權國家承認為有能力構建外交關係或為促進世界和平達成國與國之間約束性協定的一個政治實體,又毫無疑問擁有國際法人資格。[3]正如格雷厄姆(Graham)所評述:

雖然聖座是一個無領土機構,但這並不能成為否認其為一個國際法人格的理由。教廷能夠以自身名義在國際社會中行動,並能夠達成被稱為「政教協定(concordats)」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協定。在國際外交中,教宗可以享有主動或者被動使節權……並且,聖座的國際人格不同於梵蒂岡城國的國際人格,前者是無領土機構而後者是一個國家。教廷作為一個宗教組織同時也是能夠履行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法實體。[4]

聖座作為一個沒有實際領土卻擁有與其它國家類似的國際法人資格的實體,也為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教授定義為一種「獨特實體」。[5]

聖座觀點

聖座雖然認為自己擁有國際法人資格,但並不認為自己是一個國家。前聖座國務院秘書長兼國務院各國關係部門秘書長若望-類斯·托朗樞機認為我們應當避免將聖座及其國際行動與聖座的權欲聯繫在一起,於他而言聖座毫無疑問是一個國際法的主權實體,但其本質主要還是宗教性質。[6]

梵蒂岡法律地位的法理基礎

在一些人看來,聖座的國際法人資格是其中世紀顯著政治地位在現代的延續。例如阿蘭焦-魯伊斯(Arangio-Ruiz)指出,聖座在國際法演進的過程中一直充當一定角色,並從強勢民族國家誕生前就一直保持着它的國際法人資格。[7]

而在另外一些人看來,聖座的國際法人資格單單是由於他國的承認。例如布朗利認為,聖座「作為一種宗教組織並非源於其在梵蒂岡的領地」,而是「實質性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的一種結果,或者說是其它國家在不違反任何強行法的情況下自願承認聖座、與其建立外交關係並進行實質行動的一種結果,因而由此而來的國際法人資格僅僅對於準備和聖座建立或維持外交關係的國家有效。[8]克勞福德(James Richard Crawford)也認為,大量國家的承認是我們認同梵蒂岡國家法人資格是一項重要依據,如今我們很難否認這一點。[9]

而還有一些人認為,聖座的國際法人資格更多但不僅僅來自於其獨特的宗教地位。阿勞若(Robert Araujo)指出,「眾所周知,聖座的國際法人資格更多出於其宗教、道德、和精神領域的權威和使命而非對於純粹世俗之事物的聲索,但這種理解對於如何使這一立場正當化仍有所欠缺」,而在他看來,聖座對於其國際法人地位的聲索可以由其它國家對其國際法完整實體的承認所正當化。[10]《拉特朗條約》第二條中意大利「根據聖座傳統和在世界上的使命要求,承認聖座於國際領域的主權為聖座本質所固有」,也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這種觀點。

另外一些人認為,聖座的國際法人資格源自於《拉特朗條約》,正是這一條約確定了對於天主教教會中央政府的國際立場。例如,雖然奧本海姆(Oppenheim)在其1905年著作《國際法》中否認聖座擁有國際法人資格[11],但後來的編者認為:「原先對於聖座的爭議隨着1929年2月11日的聖座與意大利間的條約簽署而明晰——即所謂《拉特朗條約》……《拉特朗條約》標誌着自1871年以來聖座在國際社會中的合法成員地位的恢復。」[12]但也進一步否認了梵蒂岡城國的獨立法人資格,對於《國際法》編者而言聖座和梵蒂岡城加起來才是一個國際法人[12]:328

嚴格來講,《拉特朗條約》創造了一個以現任聖座領導人為首新的梵蒂岡城國際國家;但在這種情況下其國家實踐仍未刻意區分這兩種元素。然而事實上人們接受了以梵蒂岡城國或聖座存在的滿足成立國家正式條件並構成為他國所承認之國際法人地位的國家。

而孔茨(Josef Laurenz Kunz)批評了這一觀點,對他而言:

《拉特朗條約》的目的是徹底解決羅馬問題,並在聖座與意大利之間實現和解,但絕不會建立或改變聖座的國際地位。(因而新版《國際法》中是錯誤的) 聖座與意大利之間締結的條約預先假定了聖座的國際法人資格。[13]

1870年-1929年間的法律地位

而另一個問題則是則是1870年-1929年間聖座的法律問題,1870年意大利吞併了教宗國,直到1929年聖座才和意大利簽訂《拉特朗條約》。如美國等一些國家在教宗國被吞併後就暫停了與聖座的外交關係[14],而奧本海姆也認為聖座在1870年以後就喪失了國際法人資格而只是相當接近國際法人[15]。然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認為:

作為國際法的一向原則,政治實體而非國家擁有國際法人資格和簽署條約的能力,其中一個具體例子就是聖座在1929年《拉特朗條約》簽署前沒有領土主權的時候。然而這時聖座仍被視作具有簽署條約的能力。即便是現在,儘管有梵蒂岡國……條約的簽訂並非基於梵蒂岡的領土主權而是由於其代表了有別於梵蒂岡國的聖座。[16]

孔茨也認為:

在1870年以前存在着兩個國際法主體:教宗國和聖座……根據國際法的通用原則,這兩個國際法人中教宗國毫無疑問已經因為1870年意大利的佔領而終結,但是聖座存留了下來,依然是1870-1929年間的通用國際法主體。其國家實踐也完全證明了這一點。聖座繼續達成政教協定並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行使着主動和被動使節權。其外交代表的法律地位……仍舊基於通用國際法,而非意大利許諾其地方自治的《保障法》。[17]

反對聖座參與多邊論壇

自1995年起,非政府組織有選擇權的天主教徒英語Catholics for Choice開始反對聖座參與多邊論壇[18]。其認為聖座是一個宗教組織而非國家,因而其不應在國際法中擁有特殊地位或權利以類似國家的地位參加社會、文化、經濟等領域的國際會議。[19]沒有國家響應這項倡議。相反聯合國大會已經在2004年7月16日通過58/314決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承認聖座地位,並將其提升為聯合國觀察員[20]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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