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的宣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1](英語: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縮寫UNDRIP)是由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的一項關於原住民族權利問題的決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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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宣言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 卻是處理原住民事務的重要依據, 為消弭對原住民族的權利侵犯, 歧視及邊緣化的重要指標。
宣言內容涵蓋原住民族的個人和集體權利, 以及在文化, 身份, 語言, 工作, 健康, 教育等權利。強調原住民有權維持及強化既有體系, 文化及傳統, 並追求符合民族需求和意願的發展。主張原住民族在與其相關事務的完全參與權, 及保存獨特本體和追求自我經濟, 社會發展目標的權利。並禁止對原住民族的歧視。
宣言的目標是讓各國政府能與原住民族共同處理關於開發, 多元文化, 和地方分權的問題。
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西蘭對此決議投反對票。[3] 目前四個反對國——澳洲(2009)、加拿大 (2010)、新西蘭(2010)、美國(2011)均已認可並支持此宣言。
表決
以下的國家投了贊成票:(其中一些國家當時的國旗或政權可能與現在不同)
阿富汗
阿爾巴尼亞
阿爾及利亞
安道爾
安哥拉
安提瓜和巴布達
阿根廷
亞美尼亞
奧地利
巴哈馬
巴林
巴巴多斯
白俄羅斯
比利時
伯利茲
貝寧
玻利維亞
波黑
博茨瓦納
巴西
汶萊
保加利亞
布基納法索
柬埔寨
喀麥隆
維德角
中非
智利
中國
科摩羅
哥斯達黎加
克羅地亞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
北韓
剛果民主共和國
丹麥
吉布提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厄瓜多爾
埃及
薩爾瓦多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加蓬
加納
希臘
危地馬拉
幾內亞
圭亞那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島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
意大利
牙買加
日本
約旦
哈薩克
科威特
老撾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萊索托
利比里亞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盧森堡
馬達加斯加
馬拉維
馬來西亞
馬爾代夫
馬里
馬爾他
毛里裘斯
墨西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摩爾多瓦
摩納哥
蒙古國
莫桑比克
緬甸
納米比亞
尼泊爾
荷蘭
尼加拉瓜
尼日爾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巴拿馬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卡塔爾
南韓
聖盧西亞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聖馬力諾
沙特阿拉伯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蘇丹
蘇里南
斯威士蘭
瑞典
瑞士
敘利亞
泰國
馬其頓
東帝汶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突尼斯
土耳其
阿聯酋
英國
坦桑尼亞
烏拉圭
委內瑞拉
越南
也門
贊比亞
津巴布韋
以下國家投了反對票:
以下國家棄權:
缺席: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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