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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排華法案》是議員Horace F. Page提出,美國總統切斯特·亞倫·阿瑟於1882年5月6日簽署的一項法案,成為《美國法典》的一部分。美國兩黨人士均參與了對該法案的推動。此法案為1880年對《天津條約續增條約》的修訂,允許美國暫停華人移民。國會根據修訂的條約,很快就制定了這項法案。
這項法案將所有華人勞工拒於美國之外長達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限縮了先前入境的移民離開和進入美國的規定,同時闡明,無論這些華人的國籍為何,該法皆適用。1892年,該法案由《吉爾里法案》(或稱《基瑞法案》)延長十年,到1902年便取消了時限。法案被1943年通過的《馬格努森法案》廢除,後者允許每年105名華人的入境移民限額,然而大規模的華人移民並沒有隨之到來,直至《1965年入境移民與國籍服務法案》的通過。該法案是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盪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當時華工們將橫跨美洲的鐵路較預定通車日期早了7年之多就提前完工,被當地人稱為「像機器一樣(machine-like)」,不論酷暑與嚴冬都會完成繁重工作,雖然說偶爾也有薪資爭執,但不會像其他勞工那樣組織暴動,相對地調漲要求也仍很低[1],而且與歐裔先祖的勞工追求美國化不同,華工重視保留自己的傳統文化,隨後這些移民轉移到美國各地從業時,結果就是價格崩盤、擾動了市場經濟,造成當地人大量失業,並且在當時種族歧視的氛圍下,成為首個被拒之門外的民族。[2][3]它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4]
雖然該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廢止,但是長期以來它卻一直是《美國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雖然它所有的內容都早已被廢除,但是《美國法典》第8篇第7章題名為「排除華人」(Exclusion of Chinese)。它是第8篇(外國人和國籍)的15章裏唯一一個完全針對一個特定國籍或族群的章節。[5][6]
第一個重要的華人移民北美潮始於1848-1855年的加利福尼亞淘金潮,接着又以大型勞工項目帶來大批華人,包括建設第一條橫貫大陸的鐵路。在淘金熱的早期階段,當表層黃金充足時,華人即使不受歡迎,也能夠被白人容忍。[7]然而,隨着黃金越來越難找到,競爭越來越激烈,對華人和其他外國人的敵意也在增加。在被州立法者和其他礦工(外國礦工稅)一起強行趕出採礦業後,移民華人開始在城市(主要是三藩市)的飛地定居,從事低報酬的勞動,如餐館和洗衣店的工作。[8]隨着19世紀70年代美國內戰後經濟的衰退,勞工領袖丹尼士·科爾尼和他的工人黨[9]團體以及加州州長約翰·比格勒將反華仇恨政治化,他們都指責華裔的「苦力」導致工資水平低下。儘管許多立法嘗試很快被州最高法院推翻,[10]但加州和全國仍在通過更多的反華律法。
19世紀50年代初,由於華裔移民工人提供了必要的稅收,填補了加利福尼亞州的政府赤字,因此加利福尼亞州政府並不支持排斥華人勞工移民。[11]時任清朝皇帝對防止勞工、罪犯、病人移民持支持態度,他擔心這些人移民到美國會導致中國失去勞動力。[12]但到了1850年代末,經濟狀況有所改善,隨後,在州一級立法排華的嘗試獲得成功。[11]1858年,加利福尼亞州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所有「中國或蒙古」人進入該州都是非法的;但是,1862年該州最高法院推翻了這條法案,未發表解釋意見。[13]
到1860年,華人已經是加利福尼亞州最大的移民團體了。華裔移民工人提供廉價勞動力,不佔用任何政府基礎設施(學校、醫院等),因為中國移民人口中,健康的成年人男性佔據了絕大多數。[11]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華裔移民來到加利福尼亞州,在洛杉磯等地開始多發暴力事件。賓夕凡尼亞州議會和國會提到,賓夕凡尼亞州海狸瀑布餐具公司(Beaver Falls Cuttery Company)因為所有工作被200多名華人男性取代而爆發了罷工。「在某種程度上,它促成了《排華法案》的最終通過。」[14][15]曾經,在加州,華人男性佔所有掙工資工人人口的近四分之一,[16]到1878年,國會感到有必要在立法中禁止來自中國的移民,而這項法案後來被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總統否決。1873年8月27日《三藩市紀事報》文章的標題是「中國入侵!他們來了,90萬人,強大的種族」,這篇文章被《大西洋》追溯為2019年反移民「入侵」言論的根源之一。[17]
然而,到了1879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一部新憲法法案,明確授權州政府決定哪些人可以在該州居住,並禁止華人受僱於公司和州、縣或市政府。[18]儘管關於加州的反華情緒是否推動了聯邦政府(加州論)作出決定,或者對華歧視主義是否僅僅是該國固有的問題存在爭議,但到1882年,聯邦政府還是被說服通過了《排華法案》,在10年內禁止從中國移民。當《排華法案》最終在1882年被通過時,加州也通過了各項法律,更加深入地進行了對華人的差別待遇——但這些法律隨後被宣告為違憲。[19]
該法案通過後,大多數華裔工人面臨一個兩難的境地:是該獨自留在美國,還是返回原鄉與家人團聚。[20]全國的(尤其是加州本地的)報紙開始從各方面質疑和譴責華人,比如白人失業問題。儘管法律通過後,人們對中國人的普遍厭惡依然存在,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資本家和企業家基於經濟因素而反對排華,因為他們想要繼續享受較低工資支出。[21]
《排華法案》是在美國歷史上針對自由移民所作出的最重大的限制之一。該法案通過監禁和驅逐的懲戒方式禁止「被礦井僱傭的有技能或無技能的華人勞工們」在10年之內進入美國。僅僅因為種族,許多華人被殘酷地控制住了。[22][23]少數想要移民的非勞工華人不得不從中國政府那裏獲得保證以證明他們有資格移民,但證明這一點顯然太過困難。[23]
沃普認為《排華法案》被認為是美國排斥華人法律的起始點,原因在於用詞不當。她建議開展有關種族、性別和美國國籍的交流從而令雙方了解對於這樣一種歷史性傾向(包括1875年的Page法案)的控制並促使女性華人的移民。[24]
法案同樣影響到了那些已經在美國定居的亞洲人。任何離開美國的華人必須獲取日後再次入境的證明,並且《排華法案》通過剝奪華人的美國國籍使得他們永久性地成了外國人。[22][23]該法案通過之後,美國的男性華人與他們的妻子團聚或者在新家組建家庭的機會非常的小。[22]1884年的修正案收緊了為之前的移民的離開和返回所作的準備,並細化了法案的適用範圍:華人種族,無論其國籍是哪裏。
1888年的《史葛法案》延伸了《排華法案》的內容,禁止華人在離開美國後再次入境。1892年的《吉爾里法案》將《排華法案》的有效性延長了10年。1902年,該法案再次被無限期延長。[23]當1902年該法案延長時效時,它命令「每一個華人居民註冊並取得居留證明。如果沒有證明就會被驅逐出境。」[23]
從1882年至1905年之間,約有10,000名華人通過對人身保護權的請願方式將否決移民的決定上訴到聯邦法院。[25]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作出了有利於請願者的判決。[25]除了一些摻雜偏見和疏忽的案例導致這些請願被一項於1894年由國會通過、並在Lem Moon Sing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期間於1895年由最高法院贊成的一項法令駁回。在1905年的Ju Toy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期間,美國最高法院重審的結果是,港口監察員和商務部部長有決定誰才能被認可(入境美國或成為美國公民)的最終權力。因此,儘管事實證明地方法院了解到Ju Toy是一個美國公民,但他的請願仍舊被駁回了。最高法院堅持認為,在港口拒絕入境者不需要通過正當程序,並且從法律上講與在陸地上拒絕入境者的行為具有同等意義。這條法令在中國引發了一場短暫的、針對對美國商品的聯合抵制。
一個叫做佐治·福瑞斯比·霍爾的反蓄奴主義者、反帝國主義者和共和黨參議員對《排華法案》持批評態度。他將該法案描述成「簡直就是人種歧視的合法化」。[26]
對於種族的憂慮催生了此類法案。但在此期間,其他種族的移民都沒有受到限制。[27]另一方面,許多人強烈支持《排華法案》,包括一個叫做「勞工騎士團」的商業/勞工聯盟。這個聯盟認為企業家們會利用華人勞工繼續維持低廉的薪金。[28]在工會和左翼團體當中,「世界工人」組織是僅有的一個例外。世界工人在《排華法案》通過之初至1905年都公開對此表示反對。[29]
《排華法案》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限制在1882年凍結了所有的華人社團。有限制的華人移民仍在繼續,直到1943年《排華法案》被廢止。此外, 1906年三藩市大地震摧毀了市政廳和檔案室之後,許多被稱作「契約兒子」(paper sons,即,冒充他人兒子的身份前往美國的男性華人)的移民聲稱他們與許多現存的華裔美國公民有着親屬關係。這些人的「契約兒子」身份的真偽已經無法證實。因此從1910年到1940年,三藩市灣的天使島移民站(即現在的加州天使島州立公園), 處理了約17.5萬華人, 其中56,113名記錄在案的華人移民或者等待遣送回國的華人里的入境申請,其中有30%以上的華人被遣返回了中國。
《排華法案》導致了第一波大規模的商業性人口走私浪潮,之後這樣的行為又擴散到了其他國家和種族團體當中。[30]
後來,1924年的《移民法案》更加嚴格地限制了移民,排斥了所有階層的華人移民,並且將限制擴展到了其他亞洲的種族團體。[22]華人移民被迫與外界隔離,並且構建一個他們能夠自給自足的社會團體(中國城,或唐人街),直到一系列限制在20世紀中期被放寬。
此外,《排華法案》並未解決這樣一個白人面臨着的問題:事實上,華人很快就迅速且急切地被在社會中扮演着性質與華人相似的角色的日本人所取代。與華人不同,一些日本人甚至能夠通過經商或種植、販賣農作物來提高自己的社會等級。[31]不過後來,1924年專門針對日本人的《排亞法案》徹底杜絕了亞洲移民。
1885年在懷俄明州的石泉煤礦,150名白人礦工公然闖入唐人街開槍,殺害28名華人,震驚全國,警方隨即逮捕16名嫌疑犯。當地工團勞工騎士團揚言要驅逐華人,在1886年押解華人到達碼頭後,西雅圖警方趕赴現場制止,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並派民團隨身保護。隔日,當民團護送華人到唐人街時被一群暴徒攻擊,民團開槍打死兩人,西雅圖的華盛頓州政府宣佈戒嚴,將華人全數運走。因此,即便在整個排華歷史中,美國政府經常動用警察、軍隊保護華人免受暴力攻擊[32]。
紀錄片《排華法案》描繪了其後可怕的暴力浪潮(包括大規模私刑),乃至1882年後在美國西部約300個城鎮發生的種族清洗。[33]
自1876年(清光緒二年)起清政府曾不斷對美國迫害華僑提出抗議,然美國政府一直推脫責任,或乾脆不予置理。
1884年(清光緒十年),清政府與美國簽定新的條約,10年內禁止華工赴美。
1891年(清光緒十七年),清政府因為美國參議員亨利·W·貝理雅在《排華法案》談判期間發表了有關中國的侮辱性言論而拒絕接受其出任公使訪問中國。[34]
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4月27日,美國國會通過將所有排華法案無限期延長的議案,激起中國人民極大憤慨,於1905年爆發了抵制美貨運動,迫使美國政府下令放寬教師、學生、商人和旅遊者的入境限制,但並未廢除該法案。
1943年,《排華法案》被《馬格努森法案》廢止。後者允許已經居住在美國的華人歸化美籍,並令他們停止因為被驅逐出境的威脅而躲藏。該法案也給出了每年105名華人移民的限額。大量的華人移民並未湧現,直到1965年的《移民和國籍法案》被通過。儘管《排華法案》已經於1943年被廢止,但1948年之前,加利福尼亞州禁止華人與白人通婚的法律仍未廢除。[35][36]在1967年以前,其它的州也有類似法律,直到最高法院在洛楓訴維珍尼亞州(Loving v. Virginia)的訴訟期間一致同意地作出判決:反對種族通婚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37]而1879年加州憲法禁止政府與公司僱用華人的條款,[38][39]到1952年才被廢除。[40]
甚至在今天,儘管《排華法案》的重要部分早已經被廢止,但《美國法典》第8號的第7章仍舊以「排華」字樣開頭。[41]在法典第8號的15個章節中,第7章是惟一一個完全聚焦於某個特定國籍或種族團體的章節。
2009年6月23日,加州眾議院通過正式決議,為曾經通過針對華人的歧視性法律道歉。[40]
2012年6月18日,美國國會通過正式決議,為曾經針對華人的歧視性法律道歉,但無任何賠償。[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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