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溫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570 U.S. 12 (2013),是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美國同性婚姻的重要案件,該案是對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一審,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的艾迪絲·溫莎訴美利堅合眾國案進行審查,在該案中,兩審法院均認定《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中將「婚姻」定義為「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之間成為夫妻的法律結合」,將「配偶」定義為「異性的夫或妻」的規定違憲。美國最高法院於2012年12月接受了上訴,並於2013年3月27日聽取了口頭辯論。2013年6月26日,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溫莎勝訴,認定《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違憲[1]各州的最高法院此後開始以此為基礎通過公民團體製造的案件,裁定該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這裁決亦為為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英語:Obergefell v. Hodges,2015年)使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打下基礎。

Quick Facts 美國訴溫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辯論:2013年3月27日 判決:2013年6月26日 ...
美國訴溫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辯論:2013年3月27日
判決:2013年6月26日
案件全名United States v. Edith Schlain Windsor, in Her Capacity as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Thea Clara Spyer, et al.
訴訟記錄號12-307
引註案號570 U.S. 12
既往案件根據美國訴溫莎案,《捍衛婚姻法案》被宣佈違憲(833 F. Supp. 2d 394 (S.D.N.Y. 2012));維持原判(699 F.3d 169 (2d Cir. 2012))
辯論口頭辯論
法庭判決
根據第五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的條款,裁定《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違憲。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甘迺迪(意見書
聯名:堅士堡、布雷耶、索托馬約爾、卡根
不同意見羅伯茲
不同意見史卡利亞
聯名:湯馬士、羅伯茲 (part I)
不同意見阿利托
聯名:湯馬士 (parts II, III)
適用法條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捍衛婚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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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07年,紐約州居民伊迪絲·溫莎西婭·斯派爾在40年相伴後,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結婚。雙方都是女性。[2]加拿大首位公開承認同性戀取向的法官哈維·布朗斯通主持了婚禮。[3]2009年,斯派爾過世,此時紐約州也已承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中結成的同性婚姻。[4][5]在斯派爾死後,繼承其妻房產的溫莎被要求支付超過363,000美元的聯邦遺產稅。而同樣情況下如果是一對異性戀夫妻,則可以獲得無最高限額的配偶稅收減免,而不必支付任何聯邦遺產稅。[6][7]而由於不享受配偶稅收減免的優待,溫莎從斯派爾那裏繼承來的財產只有350萬美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則要支付聯邦遺產稅。[8]

溫莎諮詢了寶維斯國際律師事務所(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合伙人羅伯塔·卡普蘭(Roberta Kaplan)的意見,後者之前曾在2006年代理過一個上訴至聯邦上訴法庭、有關紐約州同性伴侶無法成婚的案件。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合作下,凱普蘭同意接受此案。[9]

地方法院

寶維斯國際律師事務所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作為斯派爾遺產執行人的溫莎,向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10][11]

2011年2月23日,司法部長埃里克·霍爾德就溫莎案、佩德森訴人事管理委員會案英語Pedersen v.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挑戰《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一事發表聲明。聲明中表示:奧巴馬政府認為根據性取向對人進行區分的做法應該適用較嚴格審查標準(heightened scrutiny),因此無法繼續為《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的合憲性辯護。[12]在國會廢止該法案或者被法院宣佈為違憲前,行政部門會繼續執行該法案。[13]4月18日,保羅·克萊門特代表美國眾議院兩黨法律顧問小組英語Bipartisan Legal Advisory Group(BLAG)提交動議,要求允許他們干預此案件,「僅旨在為《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的合憲性進行辯護」。美國司法部的律師並未反對該動議。[14]

溫莎的律師團提交動議,要求在6月24日進行簡易判決[15]7月16日,紐約州州檢察長埃里克·施奈德曼英語Eric Schneiderman提交了一份辯護狀,支持溫莎的訴請,認為《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無法通過嚴格審查標準,構成了「國家權力對於婚姻定義的粗暴干涉」。[16]8月1日,兩黨法律顧問小組提交的辯護狀則反對溫莎有關簡易判決的動議,認為對於性取向不應適用較嚴格的審查標準。[17]

2012年6月6日,法官芭芭拉·S·瓊斯英語Barbara S. Jones做出判決,根據合理審查標準(rational basis review),《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違背了第五修正案平等保護的承諾,侵犯了原告方的權利,認定違憲,裁定溫莎獲得退稅補償。[18][19]

上訴法院

儘管贊同該判決,但為配合兩黨法律顧問小組要為該法案辯護的要求,美國司法部仍於2012年6月14日遞交上訴狀。[20]7月19日,兩黨法律顧問小組提交動議,認為由於其在地方法院中對此案的立場,要求將司法部排除在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案之外。[21]溫莎的律師團則於2012年7月16日向最高法院提交決前受理的請願書,希望最高法院考慮到原告方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不必等待第二巡迴法院的審查就直接由最高法院判決。[22]儘管如此,第二巡迴法院仍然在8月3日宣佈將於9月27日開始口頭辯論。[23]

9月27日,審判長丹尼斯·賈可布和法官切斯特·J·斯特勞勃以及克里斯托弗·F·卓尼聽取了該案的辯論。[24]10月18日,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有關《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違憲的判決。[25][26]法官的多數意見中寫道:很容易看出,對同性戀的歧視由來已久。因此他們屬於「准可疑分類」,對於任何試圖限制其權利的法律都應適用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審判長賈可布寫到,因為《捍衛婚姻法案》無法通過審查,因此它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有關平等保護的規定,裁定違憲。[25][27]

最高法院

2012年9月11日,在溫莎一方提交決前受理請願後、上訴法院判決前,美國司法部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決前受理請願。[28]在10月18日上訴法院判決後,各方又提交了補充辯護狀。[29]

12月7日,最高法院受理了該案(此時已是美國訴溫莎案),接受了司法部的請願。除了司法部提出的有關《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是否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中所承諾的對於同性伴侶的同等保護這一問題外,法院還要求各方針對另外兩個問題展開辯論:政府一方對於第二巡迴法院決定的支持是否讓最高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以及兩黨法律顧問小組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的規定,兩黨法律顧問小組在該案中是否有參加權。[30]

12月28日,兩黨法律顧問小組提交了自己的上訴請願,[n 1]讓最高法院在認定司法部對於第二巡迴法院判決的贊同使得該院無管轄權後,仍可對《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的合憲性進行審查。[31]最高法院於2013年3月27日聽取了口頭辯論。[32]

判決

多數意見

2013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4的結果認定《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違憲,「是對於第五修正案中保護個人平等自由的背離」。[33]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起草了多數意見,聯名的有大法官堅士堡布雷耶索托馬約爾以及卡根[34]最高法院這樣寫道:

《捍衛婚姻法案》的主要作用是在州認可的婚姻中區分出了一個子集,並使其受到不平等待遇。其主要目的是推行不平等,而不是其他諸如政府效率的原因。……

《捍衛婚姻法案》破壞了州認可的同性婚姻對於公眾和個人的重大意義;因為它是在告訴這些情侶們以及全世界,他們原本有效的婚姻並不受到聯邦承認。這就讓同性伴侶們處於次等婚姻的不穩定狀態。這種區分貶低了同性伴侶,他們的道德和性選擇本是受到憲法保護的,參見勞倫斯案(539 U. S. 558),他們的伴侶關係也是聯邦希望給予尊嚴的。它還羞辱了成千上萬名目前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兒童。受質疑的法律讓這些兒童更加難以理解自己所在家庭的完整性和親密性,以及其同所在社區和日常生活中其他家庭的和睦性。

《捍衛婚姻法案》下,同性婚姻伴侶因為政府的法令,而以可見且公開地方式承擔起生活之重負。

……


這一聯邦立法是無效的,因為聯邦制定婚姻法律本應尋求保護人格和尊嚴,但是這一法案卻貶低並傷害了他們。由於意圖取代這種保護,區別對待同性婚姻者,此項聯邦立法違反了第五修正案。[n 2][35]

反對意見

首席大法官約翰·格洛佛·羅伯茲和大法官安東寧·史卡利亞塞繆爾·阿利托起草了反對意見,大法官克拉倫斯·湯馬士聯名。[36]

在大法官史卡利亞的反對意見中,他表示多數意見的法官將同性婚姻的反對者稱為「hostes humani generis」,即人類的公敵。[37]史卡利亞認為最高法院這樣的判決還會影響到各州對於同性婚姻的禁令,他寫道:

在最高法院看來,任何人都不應被愚弄;這是只是一個用心聆聽,等待另一隻鞋掉落的問題。

正式地宣稱反對同性婚姻者為人類公敵,多數意見為意圖挑戰根據傳統定義限制婚姻的州法律者提供了武器。[n 3][38]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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