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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法案(德語:Nürnberger Gesetze)是納粹德國於1935年頒佈的反猶太法律。
1935年9月15日,有兩項法律被呈交德國國會通過,合稱《紐倫堡法案》:
其後的補充法令為「猶太人」一詞下定義,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四人中全部或三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在法律上即屬於猶太人。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中僅有兩個或一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屬於「混血兒」(Mischling)。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一段時期,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納粹黨)是活躍於德國的幾個小黨之一。該黨承諾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擴張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間,綱領包括公開而激進的反猶太主義等[1]。
德語分類名稱 | 意思 | 血統 | 定義 |
---|---|---|---|
Deutschblütiger | 日耳曼血統 | 德國人 | 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
Deutschblütiger | 日耳曼血統 | 八分之一猶太人 | 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
Mischling zweiten Grades | 混血(第二類) | 四分之一猶太人 | 只部分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
Mischling ersten Grades | 混血(第一類) | 八分之三或二分之一猶太人 | 只部分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
Jude | 猶太人 | 四分之三猶太人 | 屬於猶太人;沒有帝國公民權 |
Jude | 猶太人 | 猶太人 | 屬於猶太人;沒有帝國公民權 |
日期 | 說明 |
---|---|
1935年9月15日 | 被認定為「混血」者,如果信仰猶太教會被按「猶太人」對待 |
1935年9月15日 | 被認定為「混血」者,如果與一個猶太人結婚會被按「猶太人」對待。他們的子女也會被按「猶太人」對待 |
1935年9月17日 |
1935年9月17日之後登記的夫妻,如果有一方是猶太人,所有子女都會被認定為「猶太人」。不過1935年9月17日之前登記的夫妻,生下的孩子還是會被認定為「混血」。 |
1936年7月31日 | 1936年7月31日以後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生父生母中有一方是猶太人,會被認定為「猶太人」。 |
二戰後紐倫堡審判明確規定,納粹德國時期頒佈的法令為「惡法」,而惡法本身就是非法行為,因此在紐倫堡審判以及以色列對阿道夫·艾希曼的審判中駁回了被告人依據「紐倫堡法案」上訴的可能性。
而在後來的《德國國籍法》(及其前身「西德國籍法」)當中,列明因此法案而被剝奪德籍人士,有權申請恢復德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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