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簡稱「居委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為中國大陸城鎮地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地位相當於農村村民委員會。除轄區人口為非農業居民,與村民委員會最大的不同是後者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前者並沒有這項功能,這裏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人合」組織,所有成員包括幼兒都具有平等的產權。

性質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一攬子討論通過了《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架構、名稱和性質,「城市居民委員會」性質是「群眾自治性居民組織」[1]

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沿襲了這一性質,並明確其自治體現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被稱為「四個自我」。該法律名稱中的「城市」,是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本法適用於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雖然法例列明居委會是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際上是受到上級政府領導,但是又並未擁有可以獨立處理社區事務的權力。居委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就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也就是說,縣級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或者它們的派出機關即街道辦事處,對居委會有指導、支持、幫助的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所轄居委會也有類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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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居委會

2010年8月26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更建議社區中共組織按照民主程序將不參與選舉的社區組織負責人推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而且進一步將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經費、人員報酬以及服務設施和社區信息化建設等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居委成員生活補貼費本來就由政府撥付,並有規定可由居委會經濟收入補助。此次《意見》更明確,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問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其標準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平均工資水平。《意見》還表示社區居委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有條件者還可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而《意見》有表明街道辦持有的銀行戶口會承擔社區居委會工作經費的調動,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等。

居委成員薪酬福利均由政府負擔,等同政府公務人員,已更明確居委會完全屬於政府附屬機構,居民自治功能實質難談運行。 其實中國的社區大部分居委會、村委會嚴格意義上並沒有達到民主選舉,大多數居民並未有參與選舉或者有正常的選舉流程,而居委會也一貫是中共在基層實行監督民眾、宣傳中共政策的執行機構,只是在名義上說由居民選舉的。

歷史

中國的居民委員會出現於50年代。其前身是民國時期保甲體制

1948年10月22日,中共鄭州市工委廢除舊的鎮、保、甲組織形式,設區民主政府,轄15個街公所。1949年3月葉劍英主持制定了北平市《關於廢除偽保甲制度建立街鄉政府初步草案》,規定城區過渡階段建立區政府、街政府、閭或居民小組。石家莊和武漢也建立了街政府。1949年4月劉少奇天津講話要求壓縮城市行政層級,「街政府」被撤銷,各地出現居民行政大組、街居民代表委員會或坊人民代表會議等,杭州、上海、天津、唐山、寧波、嘉興、德清、福州、長沙、零陵黔陽、衡陽、桂林、梧州廣元等少數城市萌生建立居民委員會的打算。

1949年10月23日,誕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的上羊市街居民委員會被認為是首個出現在中國大陸的居委會組織[2]。當時居民委員會的出現,是為了有效管理城鎮地區的社會無業人員。

1950年6月1日上海市正式廢除保甲制度,成立各區人民政府、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但里弄基層組織仍然處於摸索、試點階段,但達成共識:里弄基層組織應馬上建立,但不宜稱為一級基層政權,基層幹部不應委派,應以民主集中制選舉產生。1950年7月15日至8月5日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中央內務部部長謝覺哉做《關於人民民主建政工作報告》,關於城市基層建政問題仍無定論。1951年6月14日,上海市民政局正式發出《改變里弄組織形式的通知》要求各區在冬防隊基礎上改編為日常福利安全組織——里弄居民委員會。1952年6月華東軍政委員會召開民政工作會議,專門把建立城市居民委員會作為一項重要議題。1952年7月8日,華東軍政委員會發出了《關於十萬人口以上城市建立居民委員會試行方案(草案)》,要求「內部掌握試行,以便取得經驗再加修正」。[3]

時任北京市市長彭真後來回憶,「早在五十年代初期,有一次毛主席在天安門看遊行時跟我說,要把城市裏的各種人都組織起來。由於那時條件不成熟,又缺少經驗,在1954年先確定在四五百戶範圍內建立派出所。至於居民委員會怎麼搞、居民代表會怎麼開,當時還未來得及深入研究。」根據毛澤東的指示,彭真通過內務部做了深入調研,1953年向毛澤東並中共中央遞交了一份《報告》,建議在各城市區以下和不設區的市以下,同時建立兩個組織,即「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街道的居民委員會必須建立,它是群眾的自治組織,不是政權組織,也不是政權在下面的腿。」

90年代以前,居民委員會轄區的範圍普遍較小,進入21世紀後,隨着2000年鼓勵居民委員會合併組建社區的政策的出台,各地陸續開始居民委員會合併或行政村與社區的合併,合併以後的區域,稱為「社區」,其人口仍為城鎮非農業人口為主,管理機構為「居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但管轄範圍擴大,職能也有所調整,增加了很多社會福利工作,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障等。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轄區規模

根據其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現指社區),規模一般在100-700戶。至2005年,大陸全境絕大多數地區特別是大城市、經濟發達地區,撤併之後規模擴大了一倍;通常約為農村地區一個行政村人口接近。2005年,大中城市約為5千人或以下;建制鎮的社區,人口大多超過1千人。隨着村級區劃的調整,人口規模由之前的1000-2000調整到2000-4000人,人口密度較大的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平均達到4000-5000人。

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居民委員會由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就是說居委會主任不具有「行政首長負責」權力。可以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由上級政府規定和撥付。

居委會主任和居民委員通過選舉產生。選舉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推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 但其候選人多為上位政府提名產生。因居民委員會在整個城市管理中實際權限非常有限,及城鎮居民社區凝聚力不足和對政治參與度低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所以一直以來,居委會主任和委員選舉的實際投票率一直不高,每逢選舉,基層工作人員都需要通過各種方式保證投票率在觀感上的體面。

居委會的全職工作人員通常各分管一項或多項領域,稱為「專幹」(專門幹事),如計劃生育專幹,治安專幹,低保專幹、社保專幹等。除委員外的其他工作人員是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行,但招聘者並不是居民委員會,通常是市(區)政府。近年來,各地有感於大學生畢業之後的就業壓力,及基層社區確實工作人員老化嚴重的現實,遂紛紛專設「主任助理」一職提供給年輕的大學畢業生。

居民委員會之下依居住情況被編為若干居民小組,居民小組管轄的人口300~600人,負責人稱為「組長」(居民樓往往是以樓門(單元)為單位設居民小組,有的也稱「樓棟長」)。中國共產黨在每個居民委員會設立黨的支部組織,個別轄區人口眾多的居民委員會設立黨總支

指導機關

不設區的市(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任務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為:

  1.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 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 調解民間糾紛;
  4. 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 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7.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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