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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个人或其他实体可以通过其寻求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程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破產(英語:Bankruptcy),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8年9月15日) |
在法律用語上,破產與倒產不同,前者專指將事業結束,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賣並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清盤程序;後者則廣義地包括清盤程序以及將事業繼續經營下去的重建程序。[來源請求]
破產的英文名稱(Bankruptcy)演變自意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為「崩壞的銀行」。相傳此名稱可追溯到熱那亞共和國時代的傳統。當時若有錢幣兌換店資不抵債,其櫃位就會被砸破,但亦有歷史專家認為此僅為比喻而已。[1][2][3][4][5]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產(法語: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詐騙性的破產案件。真正的破產案件會使用「faillite」(失敗)一詞。
不同國家的破產法律有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常見的破產方式有兩種:
資產低於負債不代表破產(資不抵債或負資產),企業可能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所有到期債務。比如百事可樂分離的百勝公司早期有16億美元的股東赤字(負的股東權益)[6],但是因為百勝現金流轉很強,對此根本沒有問題。[7]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7月17日國民政府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
其中第1條指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適用的人之效力有下述幾點(根據第3條):
在中國大陸,企業破產與企業關閉、企業倒閉不同。企業破產是法律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嚴格法律程序,必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並主持破產清盤。而企業關閉、企業倒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償還所欠債務清盤解散。例如,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決定關閉海南發展銀行,但由於難以處理好法人存款等歷史遺留問題,海南發展銀行一直處於「死而不滅」的狀態,既不清盤也不破產。
依照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盤。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盤。
在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破產僅限於企業法人,而不適用於自然人。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在中國大陸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指出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8]。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是中國大陸首部有關個人破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規定,在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盤、重整或者和解[9]。同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10]。
《美國法典》的破產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規定了6種類型的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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