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冒賑案,又稱甘肅米案,是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在甘肅發生的一起地方官員以「賑災」為名,共謀作弊、肆意侵貪的大案,牽涉總督、布政使及以下道、州、府、縣官員113人,追繳贓銀281餘萬兩,波及直隸、盛京、江蘇、浙江、雲南等幾個省,震動全國,時稱「甘肅冒賑案」。[1]
背景
甘肅因常發生災難,有「捐糧為監」,即「捐監」的習俗,就是就是平民透過捐納取得國子監監生的身份,是一種榮耀,也可以應鄉試。但此事因為常有弊端,後被廢除。
經過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陝甘總督勒爾謹以甘肅地瘠民貧,倉儲不足,請求實行「捐監」,以糧食充實倉儲,乾隆帝在大學士于敏中的遊說下批准,但只能徵收「本色」(即麥豆等糧食),而不能徵收「折色」(即銀兩)。
乾隆派出浙江布政使王亶望前往甘肅主持「捐監」,王亶望與勒爾謹勾結,將捐監本色豆麥改成折色銀兩,朝廷規定每名監生須捐糧四十三石(時價一石糧約一兩白銀),王亶望把糧食改收白銀四十七兩,另外加收辦公銀、紙張費八兩的手續費,合計五十五兩白銀,為王亶望及各級官吏中飽私囊提供了便利,當時貪污甚多,如果官員不向王亶望行賄,就無法與王亶望見面。時有諺語:「一千兩見面,兩千兩吃飯,三千兩射箭。」。至四十二年初,王亶望稱全省已開銷監糧六百餘萬石,約十五萬人捐得監生資格,而捐監之事,王全都交由其親信蘭州知府蔣全迪全權一手處理。乾隆四十二年初,朝廷派刑部尚書袁守侗前往甘肅開倉查糧,發現並無不妥,原來甘肅官員在糧倉的下面鋪架木板,並撒上穀物,袁守侗也認定是「糧倉滿囤」。袁守侗回京奏稱「倉糧系屬實貯」,乾隆帝信以為真。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王亶望以賑災「有功」,升浙江巡撫,改由王廷贊接任布政使一職,王廷贊擔心生變,本想要奏請停止捐監,但怕王亶望等一干人等的罪行東窗事發,又被利益蒙蔽,乾隆四十二年六月至四十六年初,王廷贊在任上又辦理監糧500多萬石,也大獲其財。自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六年,七年間,產生約三十萬名監生,收銀約一千五百餘萬兩。
案發
乾隆四十六年,大學士阿桂赴浙江勘察海塘工程時,彈劾杭嘉湖道王燧和嘉興知府陳虞盛貪腐,以致民怨沸騰[2],王亶望任浙江巡撫時,王燧、陳虞盛均為其親信,是年二月,阿桂查出「王遂貲產多至二十餘萬兩」[3],此事牽連到王亶望。皇帝懷疑與王亶望有關,下令逮捕王燧,嚴查有無「交通情事」。時值河州回民蘇四十三起義,勒爾謹作戰屢敗,布政使王廷贊奏說:「臣甘願將歷年積存養廉銀四萬兩,繳貯甘肅藩庫,以資兵餉。」乾隆非但沒有嘉許他的忠誠,反而認為他不應該有如此鉅額財產,傳諭阿桂和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訪查王廷贊收入與官職不相稱問題。
阿桂前往甘肅鎮壓河州回變時屢次奏報軍情,因雨延誤用兵,可見當時甘肅並無旱象。乾隆帝派侍郎楊魁到浙江會同巡撫陳輝祖嚴審王亶望。乾隆四十六年,加恩賜勒爾謹自盡,主犯王亶望自知罪無可饒,請求凌遲,後處斬立決,原念王廷贊蘭州守城有功,處絞監候,後因案情重大改處絞立決,處蔣全迪斬立決;依《大清律例》,所有涉案官員皆須正法,但考量影響太大,當時乾隆給阿桂定的規則是:侵吞銀兩達兩萬兩以上,判斬立決;一萬至兩萬兩,判斬監候;一千到一萬兩,先擬斬監候,後再定奪之;一千兩以下,流放三千里,最後陸續被正法的官員達五十六名,免死被流放官員達四十六名;按察使福寧,因坦白交代,獲「從寬留任,八年無過,方准開復。」乾隆帝稱此案「甘肅此案,上下溝通,侵弩剝民,盈千累方,為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案內各犯,俱屬法無可貸」。此後甘肅、陝西之捐監停止。
餘波
乾隆帝處理甘肅冒賑案之時,曾派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陳輝祖查抄王亶望家財,沒收亶望財產折合白銀300萬兩。乾隆四十七年七月有關官員將查抄財物解送內府時,乾隆帝卻發現王亶望有一批玉器沒有在查抄清單上,因而起疑,又專派阿桂、福長安等至浙江調查此案,發現陳輝祖竟聯合安徽布政使國棟、浙江布政使李封、按察使陳淮、王杲等人,私吞王亶望家財,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二月,陳輝祖亦賜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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