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簡稱甘肅省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甘肅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1954年8月在蘭州成立[1]。其常設機構為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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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甘肅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1950年-1954年)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由協商產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職權。1950年10月1日至12日,甘肅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在蘭州文化會堂舉行,選舉產生甘肅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在甘肅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代為行使其權力。1950年10月至1954年9月,甘肅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四年內一共舉行過兩次會議[2]:2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1966年)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要求各地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953年冬至1954年春,甘肅省進行了建國後的首次普選。1954年8月16日至20日,甘肅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蘭州舉行[3]。出席會議的代表包括東鄉保安撒拉裕固哈薩克維吾爾滿等十二個民族和原寧夏省的全體人民代表。會議選出了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4]

甘肅省革命委員會(1968年-1977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受破壞,其職權被甘肅省革命委員會取代。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1977年至今)

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共中央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部部長和統戰部部長會議,其中確定將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1977年12月23日至29日,甘肅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標誌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甘肅省的恢復[2]:5

組織機構

主席團

專門委員會

第十三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設有以下專門委員會:

  • 法制委員會
  • 民族僑務委員會
  •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 財政經濟委員會
  •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 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
  • 社會建設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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