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爆炸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犯罪,它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八大罪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犯有爆炸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2]。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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