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怒(英語:provocation)是指一個人在先前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可能導致一個合理的人喪失自我控制的情況下作出刑事作為。 與有預謀及出於純粹惡意的行為(預懷惡意)相比,其道德罪責較小。[1][2]
激怒常作為量刑時的減刑因素,但極少充當抗辯理由;意即它不能幫被告人脫罪,但可減輕刑罰。在一些普通法法律體系中,激怒是謀殺控罪的局部免責辯護,可令該罪行被歸類為較輕的誤殺(故意誤殺)。[3]
參見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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