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 (滿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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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滿洲國的一部憲法性文件,是確定國家機關的成文法,共6章40條[1][2]

滿洲國建國後隨即開始制定該法,1932年3月9日公佈,1934年3月1日與帝制一同實施,其受到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強烈影響。

內容

1934年《組織法》內容目錄如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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