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廳志》是臺灣清治時期,以淡水廳為對象所撰寫的地方志書,在陳培桂的定本於同治十年(1871年)出版之前有鄭用錫、林豪與楊浚纂修的稿本[1]。但由於認為陳培桂《淡水廳志》有不少錯誤,林豪寫有〈淡水廳志訂謬〉加以批評[1]。
成書經過
淡水廳於雍正元年(1723年)設立後,到了道光十三年(1834年)秋冬之際鄭用錫才因為有纂修《福建通志》之需而開始纂修廳志,於次年(1834年)完稿[1][2][3]。他所纂修的《淡水廳志稿》又稱《鄭稿》,但並未刊行[1][2]。
同治六年(1867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認為該廳不能沒有志書,但因為鄭用錫已過世,乃徵詢其他適合人選,最後找上了寓居在林占梅潛園的金門舉人林豪來編纂[1][2]。原本林豪想推辭,但在林占梅慫恿下同意接下總纂一職[2]。林豪以《鄭稿》為底本,並找來林占梅、林紹唐、蘇袞榮等人協助編纂[2]。工作自同治六年(1867年)二月開始,到十月時完成15卷的書稿,並委請臺灣兵備道梁元桂寫序,準備刊印[2]。但因為同治七年(1868年)林占梅逝世,以及嚴金清卸任、林豪離臺等情況,最後此書稿並未成功刊行[2]。此版本被稱為《嚴稿》或《嚴志》,也有稱作《淡水續志稿》,現已不存[1][2]。
而雖然原稿不存,但參考林豪《淡水廳志訂謬》與陳培桂《淡水廳志》等文獻,該稿本在正文前應有〈凡例〉、〈淡水廳總圖〉,另有〈封域〉、〈規制〉、〈職官〉、〈賦役〉、〈武備〉、〈海防〉、〈風俗〉、〈人物〉、〈藝文〉、〈舊事〉等門目[2]。
同治八年(1869年)陳培桂繼任淡水廳同知,也打算出版正式的廳志,但他不直接出版幾年前完成的《嚴稿》,而是又請舉人吳子光來擔任總纂[2]。但是因為臺灣鎮總兵楊在元推薦另外一位舉人楊浚,吳子光遂將總纂的位置讓出來[2]。同治九年(1870年)一月再次開設淡水廳修志局,楊浚以林豪編纂的「嚴稿」為底本,參酌「鄭稿」與新搜資料進行重修,並在9個月後完稿[2]。楊浚所完成的書稿有〈序〉、〈凡例〉、〈小引〉,而後又有25門,分別是〈圖〉、〈星野〉、〈建置〉、〈山川〉、〈城池〉、〈公署〉、〈街里〉、〈橋樑〉、〈水利〉、〈海防〉、〈職官〉、〈田賦〉、〈戶口〉、〈雜餉〉、〈典禮〉、〈學校〉、〈兵制〉、〈文武〉、〈人物〉、〈列女〉、〈風俗〉、〈物產〉、〈勝蹟〉、〈祥異〉、〈藝文〉、〈志餘〉等門目[2]。但由於楊浚後來與陳培桂發生摩擦辭職,楊浚完成的書稿並未直接刊行[2]。
之後陳培桂將楊浚的書稿加以修訂,重編綱目,分成圖、志、表、傳、考五類,期間還有將稿件呈給臺灣兵備道提督學政黎兆棠檢視刪訂,最後在同治十年(1871年)出版[1][2]。全書共16卷,內容如下[2]:
卷次 | 內容 |
---|---|
卷1 | 圖 |
卷2 | 封域志 |
卷3 | 建置志 |
卷4 | 賦役志 |
卷5 | 學校志 |
卷6 | 典禮志 |
卷7 | 武備志 |
卷8 | 職官表、選舉表 |
卷9 | 列傳一 |
卷10 | 列傳 二、列傳 三 |
卷11 | 風俗考 |
卷12 | 物產考 |
卷13 | 古蹟考 |
卷14 | 祥異考 |
卷15 | 附錄一 文徵 上、附錄二 文徵 下 |
卷16 | 附錄三 志餘 |
評價
陳培桂《淡水廳志》刊行之後,被曾編纂廳志稿件的林豪閱讀,發現該書錯誤不少,乃寫〈淡水廳志謬誤〉加以批評[2]。臺灣歷史文獻叢刊輯印陳培桂《淡水廳志》,也將此文附在書末[2]。
楊雲萍〈臺灣研究必讀十部 續(五)《淡水廳志》〉一文認為:「臺灣郡邑志中,內容最不完備,錯誤最多,這是這部《淡水廳志》」,陳正祥〈《淡水廳志》的地理評價〉則寫說:「似為各官修方志中最壞的」[2]。
伊能嘉矩《臺灣全誌》中寫說:「〈淡水廳志訂謬〉一文,是學派之異同,在互相對峙之下,潛在的內幕反而被隱蔽了」[2]。
周憲文於「臺灣歷史文獻叢刊」中《淡水廳志》裏的〈前言〉寫說:「陳培桂《淡水廳志》錯誤固屬不免,仁智互見之處亦所在俱有;林氏幾斥其一無是處,未免過甚」[2]。
其他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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