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會議,亦稱海牙會議,舊譯作海牙保和會世界保和大會萬國和平會議等。第一次會議於1899年5月18日到6月29日舉行,參加的有等二十六國。第二次會議於1907年6月15日到10月18日舉行,參加的有四十四國,包括第一次會議的全體參加國。兩次會議通過的十三個公約和三個宣言,合稱「海牙公約」。

1899年會議現場
1907年會議現場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由俄羅斯帝國皇帝尼古拉二世於1898年8月29日提出,於1899年5月18日在荷蘭海牙豪斯登堡宮正式舉行,並於同年7月29日簽署,1900年9月4日生效。 1899年「海牙公約」由四個主要部分組成,後來原本的第四部分由於某種原因,被歸納於第一項附加聲明,並另擴增二項而成為三項宣言):

第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二、陸戰法規和慣例
第三、採用1864年日內瓦公約內的海戰原則
第四、三項宣言:
  1. 禁止從氣球上或用類似新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裂物
  2. 禁止使用專用於散佈各種毒氣的投射物
  3. 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膨脹變形的投射物,如達姆彈

該公約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現代技術在戰爭中使用;此外,並建立了常設仲裁法院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

在1907年舉行的第二次會議,因為幾個重大決策導致失敗。然而,參與會議的主要列強也嘗試了在20世紀成功的國際合作。

第二次會議由美國的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在1904年提出,但因為日俄戰爭而推遲。第二次和平會議在1907年6月15日至1907年10月18日舉行,它擴大原有的海牙公約,修改了一部分條文,並加入了新內容,對海戰規範更加注重,類比陸戰原則以制定海戰特別規則[1]。英國試圖以國際安全為由限制大國軍備,但以德國為首的其他列強,擔心英國試圖阻止德國艦隊的增長。德國也拒絕強制仲裁的建議。但是,會議卻擴大了自願仲裁機制,訂立公約規範收集債務、戰爭規則,以及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

最後協議於1907年10月18日簽署,並在1910年1月26日生效,包含13份公約和一項宣言,其中12份已經各國批准生效:

  1.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2. 限制武力索償契約債務
  3. 開戰規則
  4. 陸戰法規和慣例
  5. 中立國在戰時的權利與義務
  6. 開戰時敵國商船的地位
  7. 商船改裝軍用的規則
  8. 佈建自動觸發水雷的規則
  9. 戰時海軍砲擊規則
  10. 採用1906年《日內瓦公約》的海戰原則
  11. 限制在海戰中行使捕獲權
  12. 創建一個國際法院(待決,後於國際聯盟時期成為常設國際法院
  13. 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項宣言:

  1. 禁止從氣球上發射投射物和投擲爆裂物

第三次和平會議的夭折

第三次會議預訂議題希望根據多數原則確立強制管轄權,並首次討論籌組一個國際行政機構,以建立集體安全制度;原計劃於1914年舉行,後來因國際情勢複雜問題而改期延至1915年,終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而取消;戰後則被組織國際聯盟的具體倡議取代。[2]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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