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互助協定(英語:Legal assistance treaty)又稱司法互助協議司法合作協定,是兩個或多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管轄區域互相訂立的條約,目的是請求他方協助取得刑事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銀行記錄、商業記錄、電郵內容、傳真文件和自白供詞等,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犯罪之用[1]。狹義的司法互助通常僅着重於司法程序其中的一個或數個環節,像是《引渡條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等;廣義的司法互助則會含括完整的程序機制,諸如訴訟案件資訊分享、證據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刑人至本國審判或執行刑罰,以及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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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美國印度雙方代表簽署《美印司法互助協議》

實益

簡化程序

一般而言,證據的取得在各個國家或法律區域實體的訴訟法規中通常有着嚴格的規定,從境外取得的證據往往無法於法庭上直接使用;因此法律互助協定中通常會約定透過司法互助機制所取得的境外證據,即具有該國法的證據能力,得直接作為審判依據。另外,關於訴訟文書的送達也是司法互助的一項便利措施,因為送達與否、何時送達等攸關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是否喪失或變更,並不像一般郵件簽收那樣簡便;因此通常會透過司法互助機制來確保訴訟文書能夠順利送達。

國際合作

為了有效打擊跨國犯罪,犯罪資訊的分享也成為刑事訴追中相當重要的環節,因此法律互助條約中通常也會約定簽署國之間互相分享案件資訊,使各國的執法機構能更加有效地合作。[1]

多國協定例子

聯合國

針對跨國有組織罪行的聯合國慣例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和歐洲委員會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歐洲委員會

有關信息在外國法例的歐洲慣例英語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

有關互助刑事事宜的歐洲慣例英語European Convention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有關歐洲慣例在國際有效的刑事判決英語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Validity of Criminal Judgments

區域協定例子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截至2016年6月23日,香港經已和31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2][3]但是,在這31個司法管轄區中,截正2021年9月24日,有10個司法管轄區已經終止了與香港法律互助協定。[4]

More information 國家, 生效日期 ...
國家 生效日期 附錄文本
 瑞典 2018年11月2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捷克 2015年2月13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捷克共和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西班牙 2014年7月20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西班牙)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印度尼西亞 2012年6月22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尼西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芬蘭 2012年2月19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芬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南非 2011年12月2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印度 2011年6月1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斯里蘭卡 2011年2月19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愛爾蘭 2011年1月6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愛爾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意大利 2010年8月14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意大利)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日本 2009年9月24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日本)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德國 2009年4月1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德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馬來西亞 2008年2月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馬來西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波蘭 2007年2月28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波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以色列 2006年12月28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以色列)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比利時 2006年12月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比利時)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丹麥 2005年10月2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丹麥)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葡萄牙 2004年11月7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葡萄牙)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新加坡 2004年7月14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加坡)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烏克蘭 2004年7月3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烏克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菲律賓 2004年3月24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菲律賓)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荷蘭 2003年12月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荷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瑞士 2002年10月16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士)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加拿大 2002年3月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加拿大)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英國 2002年2月9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聯合王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南韓 2000年2月25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韓)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美國 2000年1月21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澳洲 1999年11月6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澳大利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法國 1999年9月29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新西蘭 1999年3月2日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西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協定已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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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與下列國家已簽署(但未生效)的協定計有:[3][5]

More information 國家, 簽訂日期 ...
國家 簽訂日期
 俄羅斯 2021年9月
 阿根廷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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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特別行政區

More information 簽署國家, 生效日期 ...
簽署國家 生效日期 協定名稱
 葡萄牙 2001年1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司法合作協定
 東帝汶 2008年11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佛得角 2013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的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蒙古國 2019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南韓 2019年10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韓民國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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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臺灣)

More information 簽署國家, 簽署日期 ...
簽署國家 簽署日期 生效日期 協定名稱
 美國 2002年3月26日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中國大陸 2009年4月26日 2009年6月25日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越南 2010年4月12日 2011年12月2日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菲律賓 2013年4月19日 2013年9月12日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南非 2013年7月24日 2014年11月28日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波蘭 2019年6月17日 2021年2月23日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瑙魯 2019年8月7日 2021年6月5日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伯利茲 2020年9月26日 2021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伯利茲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斯洛伐克 2021年7月12日 2021年8月3日 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議
2022年6月8日 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民事暨商事司法合作協議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2022年8月8日 2023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帕勞 2022年8月30日 2024年7月3日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帕勞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德國 2023年3月23日 2024年2月7日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圖瓦盧 2023年6月5日 審議中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圖瓦盧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聖盧西亞 2023年8月16日 審議中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盧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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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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