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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工論》(法語: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為法國社會學家艾彌爾·涂爾幹的博士論文,該著作於1893年出版,是社會學的重要著作。
該書中主要闡述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為一種社會事實,該事實獨立存在於個人之外,並具有獨特特徵[1],而分工的真正功能是在兩個人或者更多人之間創造出一種連帶感,即集體意識[2]。
集體意識是社會事實的「運動狀態」。
在《社會分工論》裏,涂爾幹認為只有社會成員間存在一定的向心力,即「團結」(或稱「連帶」),作為成員集合體的社會才能存在。他進一步將社會團結分成「機械」與「有機」二種[3]。
機械社會是一種較為初始的狀態。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有共同的價值、信仰、規範,彼此共享的集體意識十分強烈,集體意識與個人意識沒有很大的差異。而由於社會分工較為原始,成員個體間的職業也多半或少有非常相似的性質,這樣在每個人之間的「同質性」造成了集體情感共享的源頭[4] 。高度同質化的社會意識,猶如強大的機械力將社會成員固定在相對恆定的位置,維持着社會的穩定。在機械社會中,懲罰主要針對破壞或挑戰社會同質性的行為,故大多是殘酷的鎮壓性刑罰,如教會法。中世紀的歐洲和傳統的儒家社會,就是機械團結的典型[5]。
涂爾幹認為,道德是集體意識的反應,而法律則是社會藉由道德的實體化而維持團結的一種努力。機械社會之後,文明不斷擴張,社會職能也日益擴大,人口的增加導致物質(每平方公里人口數)跟道德(社會交往頻率)密度增加,產生競爭生存物資的狀態,如果不用戰爭去解決競爭壓力,只能透過社會分工維持社會穩定。日趨複雜精密的社會分工,將各集團的人們納入其中。透過分工,不同集團的人亦逐漸相互依賴。依照涂爾幹自己的比喻,人們就像身體的各個器官一樣相互依賴,社會也因而轉入「有機團結」。集體意識逐漸現實化、世俗化,個人價值凸顯。法律亦由鎮制性轉為賠償性,民法、商法等得到了發展。
在由機械社會向有機社會的轉型中,傳統集體意識的淡化影響了部分社會成員的人生定位,從而導致了「失範(anomie)」的產生。涂爾幹認為,機械團結到有機團結是歷史的必然趨勢,而分工事實上增進了人的團結與幸福。
涂爾幹雖然認可分工可以帶來社會團結,但也指出反常的分工形式將造成截然相反的結果。[6]。在書中,他指出了勞動分工的三種「最普通和最重要的」反常形式[7]:
在上面三種反常形式中,失范的分工被涂爾幹認為是當時社會危機最主要的根源,需要在現代社會基礎上重建集體意識和社會規範以消除社會失范狀態。
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1972)指出,這兩種社會中的集體意識可以區分成四個面向[8][9] :
連 帶 類 型 | 數 量 | 強 度 | 硬 度 | 內 容 |
機械的 | 全社會 | 高 | 高 | 宗教的 |
有機的 | 特殊團體 | 低 | 低 | 道德個體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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