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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頓葬(拉丁語:Mos Teutonicus,字面涵義為「日耳曼人的習俗」)是一種在中世紀時歐洲曾用過的葬禮習俗,當時人們用這種作法運送及莊嚴地處理有地位的人的屍體。這種葬禮的過程包含了將肉從屍體上除去,以便屍體能衛生地運回死者的故土下葬。
在第二次十字軍東征時,人們認為將戰死於沙場或死於自然死因的貴族,埋葬在遠離他們家鄉的穆斯林領地當中,是不合宜的[1];然而屍體會腐敗,因此將遺體從國外長途運回,是不切實際且不衛生的,而且屍體腐敗的過程,常常會因為氣候因素的影響而加快。
來自日耳曼地區的貴族對此尤其感到關切,他們更希望他們的葬禮應該在家鄉舉行,而不是在聖地舉行[2]。來自佛羅倫斯地區的史學者本坤潘紐(Boncompagno da Signa)是第一個將此種葬禮習俗與日耳曼地區的貴族做聯繫的人,也是此種習俗的拉丁語原名「Mos Teutonicus」一詞的創造者[註 1]。
比起條頓葬,當時的英國人和法國人更加偏好遺體保存技術,當時遺體保存的做法,牽涉到將心臟與其他內臟移出,並將之與死者遺體分開埋葬的過程。[3]與遺體保存相比,條頓葬相對來得更加經濟實惠,也更加衛生。[3]
在中世紀的社會,遺體保存非常地受歡迎。[4]當時的人將腐敗的屍體給看作罪惡及邪惡的事務的象徵。[3]遺體保存和條頓葬,以及墳墓上面的人像浮雕,能給人一種靜態的幻覺,並能除去屍體腐朽給人的不快感。[3]
首先,屍體會被支解[3]以方便下一個步驟,接下來,屍體會放在水中或葡萄酒中煮上[3]數個小時[2]這烹煮的過程,能讓屍體的骨肉分離,之後所有剩餘的肉都會從骨頭上面刮除,遺留下完全乾淨的骷髏[2]。肉和內臟可以馬上下葬,或者以鹽保存,就如保存動物的肉一般[3]。骨頭及所有保存下來的肉則會送回死者的家鄉以作為葬禮之用[2]。
中世紀社會的人通常不認為內臟是神聖的[3],因此將之丟棄的行為,不是個嚴肅的議題,尤其對日耳曼地區的貴族而言,更是如此[2]。
儘管當時的教會敬重此習俗,教宗博義八世由於他對全屍的理想,而對此習俗深痛惡絕[3]。他在1300年的教宗詔書《喪葬令》(拉丁語:De Sepulturis)中禁止了此項習俗[4]。人們常常誤以為這則詔書所禁止的是對人體的支解。而這可能阻礙了解剖學的進展,因為人們擔心,屍體解剖的行為可能會招致反對和處罰,但事實上,《喪葬令》只禁止條頓葬,不禁止一切對屍體的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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