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度發展國家(英語:Least developed country,縮寫:LDC、LDCs,又稱未開發國家、低發展國家、不發達國家,新加坡稱作最不先進國家,中國大陸稱作最不發達國家,香港稱作最低度發展國家,台灣稱作最低度開發國家),指經聯合國認定,社會、經濟發展水準以及人類發展指數最低的國家。「最不發達國家」一詞最早出現在1967年10月77國集團通過的《阿爾及爾憲章》(Charter of Algiers)中[1][2]。最不發達國家的概念最初出現於1971年11月18日的聯合國第2768號決議案[3][4]。目前,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三年根據發展政策委員會的建議對「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作一次審查[5]。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每年都會發表《最不發達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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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標準
根據這個標準,當時聯合國把24個聯合國會員國列為最不發達國家。
1981年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a]把第一條標準改為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250美元以下,當時全世界有39個最不發達國家。[2]
1991年3月,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劃定作出新的規定。這一規定把最不發達國家定義為那些長期遭受發展障礙的低收入國家,特別是人力資源開發水準低和有嚴重結構性缺陷的國家,並將其衡量標準調整為:
- 人均收入標準。這項標準依據的是人均國民總收入(GNI)(3年平均數),1035美元以下的國家可列入最不發達國家名單,1242美元以上的國家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中剔除;
- 人力資產標準。這項標準依據的是一項綜合指數(人力資產指數),其中包括營養、健康、入學率、識字率等多項指標;
- 經濟脆弱性標準。這項標準依據的是一項綜合指數(經濟脆弱性指數),其中包括自然衝擊程度、經濟易受衝擊程度、經濟規模狹小程度、地理位置偏遠程度等多項指標。[5][8]
符合所有三項標準列出的列入名單要求,而且人口不超過7500萬的國家,將列入最不發達國家名單;在對名單進行的至少連續兩次的三年期審查中達到三項標準中至少兩項標準規定的「畢業」門檻的國家,通常可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中剔除。不過,如果一最不發達國家的人均GNI增至至少兩倍於「畢業」門檻的水準,該國家即被認為有資格「畢業」,不論其在另外兩項標準之下的表現如何。[8][9]
現行最低度發展國家一覽
根據最新制定的標準,截至目前,全世界經聯合國批准的最不發達國家總共有44國。其中非洲就有32國,亞洲有8國,大洋洲有3個島國,美洲僅有海地一國,而在歐洲則沒有最不發達國家。具體名單如下:[10][11]
- 粗體表示處於畢業審查過渡期當中
獲除名的最不發達國家
原最不發達國家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中剔除,擺脫最不發達國家身份,聯合國稱之為「畢業」。最不發達國家經聯合國大會批准「畢業」後,還需要經過一個審查過渡期(一般為期三年,可延期;在此期間仍保留最不發達國家身份),才能夠真正「畢業」。迄今為止,只有八個國家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畢業」。此外,錫金獲除名不是因為「畢業」,而是因為其被併入印度。名單如下: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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