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證(英語:circumstantial evidence[1][2]或英語:collateral evidence[3][4])又稱間接證據,是指需要人們推理以及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斷言的證據,例如犯罪現場的指紋就是一種間接證據。相比之下,直接證據能直接支持斷言的真實性即不需要任何額外的證據或推論、推理就能證明斷言[5][6][7]

法律

爭議事項無關的證據[8]。在涉及契約遺囑,或其他書面時,旁證是指從其他來源取得的證據,而非由這些文件本身作為證據[9]

法務認定

中國大陸

洪肇君在《旺報》一篇評論〈旺報觀點〉提到:「《刑事訴訟法》講求嚴格的證據主義,首先是取證要合乎程序正義,再者,不能只依被告筆錄甚至錄音帶定罪,必須要旁證[10]、物證……等愈齊全愈好。薄熙來所涉受賄貪污案,在台灣即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但受賄、貪污都要有明顯的對價關係,意即薄熙來要明確的拿,並在特定事務上替人辦事,像林益世錄音,拿錢喬中鋼的爐渣事宜。依薄在法庭上的陳述看來,有拿錢但沒有明確對價關係。」[11]

 美國

《旁證規則》限制了證據的可採性。鑑於此類證據來說,它對於準確事實的確定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則很少受到學術審查[12]。旁證是只影響證人信譽的證據。對證人交叉詢問[13],一定是就影響信譽的事項回答,當旁證被提及時。它排除了,交叉詢問的當事者直接打電話給其他證人,或出示與證人相矛盾文件[3]

 日本

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法院審判奧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長達數年之久,麻原彰晃從頭到尾行使緘默權,一句話都沒有回答,就像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被告緘默權,東京地方法院最後判處他死刑,照判不誤。所以被告口供並不是唯一的證據,有被告口供當然是很好,沒有被告口供亦無所謂,如果沒有被告親口承認的話,也許只是需要其他的旁證更加齊全。[14]

臺灣

法官判決被告有罪與否,看的就是「證據」。例如,被告曾出現在犯罪現場,即被歸類為「情況證據」,屬於旁證的一種;此類證據被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比較薄弱,在法院攻防時,會被以更嚴格的方式檢視。通常檢方出示這種證據時,其證據價值馬上被打折扣[15]。正義國宅改建槍擊命案更審逆轉,殺手沈宗基由原來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主因在於檢方偵辦此案,並未掌握到任何直接證據,全案是單憑「情況證據起訴,若法院最後仍無法形成「有罪心證」,沈無罪確定概率甚高,此案到最後極有可能又變成另一宗懸案[15]

文學

廣泛考證

從側面證明

  • ·梁章鉅論語旁證》[22][23]
  • ·沈濤《交翠軒筆記》卷一:「 元時猶多諸王之稱,亦可旁證。」 [7][24]
  • 楊沫青春之歌》第2部第28章:「關於戴愉的叛黨問題的解決,是複雜而曲折的[25]。由於江華的檢舉及其他同志的旁證,北平市委和河北省委做了周密的調查對證,最後才被證實了。」[7]

主要證據以外的證據

參考資料

外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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