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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籍法是來自新加坡憲法,原則是血統主義和經修改的屬地主義。取得新加坡國籍有四種方式:出生、血統、註冊或歸化[1]。
新加坡公民權首次授予於1959年,當時新加坡是自治的英國殖民地。那時,新加坡已獲授予充分的內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條例》將公民身份給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馬來亞聯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兩年的英國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2]。新加坡人仍然被視為英國臣民,其護照有不常見的國籍身份:「英國臣民:新加坡國公民」而不是通常的「英國臣民:英國及殖民地公民」[3]。
新加坡與馬來西亞聯邦在1963年9月16日合併,所有英國臣民:新加坡公民當日成為馬來西亞公民。馬來西亞公民是由馬來西亞國籍法規範。其後,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從馬來西亞聯邦分裂出來,新憲法生效。關於新加坡國籍,新加坡廢除了1957年的條例,並給予在1963年9月16日根據該條例是公民的人「新加坡公民資格」。
2004年,憲法進行了修訂,允許女性公民和公民通過血統給予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要取得國籍,該子女必須滿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如果一個人在新加坡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是新加坡公民,他將是新加坡公民。當孩子的父親是一個駐新加坡的外國外交官並享有豁免權,即使孩子的母親是新加坡人,該孩子也不能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2004年5月15日或之後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若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將取得新加坡公民權。若該父或母是以血緣取得公民權,但該父或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在新加坡居住至少共四年,或在孩子出生前5年內有至少一年在新加坡居住[4]。2004年5月15日之前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只有當其父親在其出生或作出生註冊時是新加坡公民,才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在所有情況下,新加坡公民海外出生的兒童只有當他們沒有獲得其出生國的國籍時,才被授予由血統取得的新加坡公民資格。
若一個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兩年,並已在新加坡就業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結婚,則可申請註冊為新加坡公民。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請,若他圓滿完成全職國民服役[5]。
雖然憲法容許,但現已不以歸化方式授予公民權[6]。當局以憲法中有關註冊的規定給予外來人公民權。
新加坡國籍法中沒有直接禁止雙重國籍的條款,但有如下條款:(1)授權部長褫奪取得(或行使)外國國籍者的新加坡國籍;(2)規定海外出生且根據血統取得新加坡國籍者,須在22周歲前按政府要求放棄所有外國國籍,並宣誓效忠新加坡,否則其新加坡國籍將在其年滿22周歲時自動喪失。
在成年前取得外國國籍的新加坡公民,在年滿22周歲前不受影響[7]。這種雙重公民身分可能因在外國出生、從其外國公民的父母或歸化而獲得公民權。新加坡公民18歲後取得外國國籍,部長有權褫奪其新加坡國籍[8]。入籍新加坡的外國人須放棄外國國籍。在外國出生、因血統或歸化而取得雙重或多個國籍的未成年人,需要在22歲時放棄所有外國國籍,否則可能會被部長褫奪其新加坡國籍[9]。
禁止雙重國籍是在新加坡是具爭議的問題。隨着經濟更加全球化,以及新加坡人更為流移動,許多新加坡人已獲得外國國籍,即使他們可能對新加坡仍有很深厚的情懷,但只能不情願地放棄了他們的新加坡國籍。長期居住在新加坡的移民可能有資格取得新加坡公民資格,但可能不願意歸化成為公民,因為這將意味着放棄本國的國籍。那些出生時有雙重國籍的人可能會覺得法規不公正,因為他們被剝奪他們與生俱來的國籍。有雙重國籍的男公民,11歲之後和21歲成年之前,不允許放棄新加坡國籍,因他們必須在18歲為國家服役。
政府不容許雙重國籍的理由是新加坡是一個年輕和脆弱的國家,不能承受其國民對其他國家忠誠,這將影響國家應對危機。而且,若有雙重國籍的人在富貴時享福,危難時離開,該國沒有雙重國籍的公民會因此而不滿[10]。然而,因應當地和全球的情況下,政府對允許雙重國籍持開放態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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