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英語:intention,德語:Vorsatz,拉丁語:dolus)在法學中代表人的一種精神狀態。刑法和民法對故意有着略為不同的界定。在法律責任的判定上,對故意行為的處分會比過失更重。
刑法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理論界關於犯罪故意的成立先後提出三種主張學說,分別是認識主義、希望主義和容認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采最後一種學說。
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或者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1]。
-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2]。
- 兩者都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在認識因素上,兩者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兩者都不排斥、不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 直接故意的人對其行為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包括必然性和可能性兩種情形。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只有可能性。
- 直接故意是希望發生結果,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
- 直接故意的行為人一般具有較為明確的犯罪目的,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目的。
- 客觀上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並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間接故意只有在客觀上發生了特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成立。
- 確定故意通常指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卻依然行為。
- 不確定故意通常是指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無堅持,但抱持着「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其依然行為,這時就會判定有不確定故意[3]。
犯罪動機是推動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在動力或衝動。 犯罪目的是行為人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實現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和願望。
民法上的故意
又稱為惡意。與刑法一樣,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但在侵權行為的成立這個問題上,這種區別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但是,在侵權行為的結果上,例如賠償責任的計算或者過失責任抵消的情況中,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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