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藉口(拉丁語:casus belli、act of war)是導致一場戰爭爆發的直接原因,也就是戰爭藉口不是導致戰爭爆發的各種各樣原因和前因,而是最終直接導致戰爭爆發的事件。按照國際法,假如一個國家受到攻擊的話,那麼被攻擊的國家可以以防禦戰作為戰爭藉口並發動戰爭。但是發動防禦戰的國家必須證明它被攻擊,最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權力決定一個國家是否受到攻擊。
歷史案例
按照國際法,一國可對侵略者可以發動進攻,因此常有國家會蓄意製造被侵略的戰爭藉口。例如在19世紀,英國使用亞羅號事件作為對中國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美國也使用類似的艦船事件發動佔據古巴以及在菲律賓進攻西班牙的戰爭藉口。在伊拉克戰爭中,美國利用伊拉克研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為戰爭藉口來進攻伊拉克。
來源探討
早在古代,歷史學家就已經發現真正的戰爭原因與公佈的戰爭原因(戰爭藉口)不一定一致,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就已經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確定了這個事實。羅馬共和國對迦太基發動的第三次布匿戰爭,真正原因也是羅馬尋求對地中海的完全控制,而不是因為迦太基對羅馬的盟友發動進攻。
聖奧古斯丁最早提出了正義戰爭這個概念[1],一直到19世紀為止,這個概念對於西方戰爭教條(包括新教國家)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因此西班牙殖民者在戰後還提出了針對美洲土著人統治者的戰爭藉口來證明其戰爭是正義的,且在戰勝後贏得的土地是合法的。至20世紀,歐洲國家始終認為宣戰和提供戰爭藉口是發動戰爭的必要條件,但是歐洲國家也認為這個必要條件對於歐洲以外的殖民地土著人不適用,因為這些地方力量不被看作是與自己相匹配的對手。
故意製造的戰爭藉口不僅用來為發動戰爭提供理由,而且也用來對戰爭後果提供合法藉口,比如佔據地盤。今天根據聯合國章程,主動進攻是被禁止的,因此製造戰爭藉口尤其重要,以便使戰爭合乎國際法。
現代國家的政府要向公民負責,在發動戰爭時要向公民合理原因,這樣政府才能向公民要求戰時的犧牲。因此戰爭藉口也有內政意義。如在越南戰爭中,假造北越對美國軍艦的攻擊(東京灣事件),是美國政府在國內向國會要求擴大徵兵和提高軍費的藉口,這個事件在內政上的實際意義大於在國際上的藉口意義。
若提供的戰爭藉口無法被一個中立的第三方驗證,但該國仍會堅持此說法以向聯合國安理會及國際公眾證明戰爭的合理性。比如在伊拉克戰爭,前美國外長克林·鮑威爾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證明,稱伊拉克擁有進行生物武器試驗的移動實驗室,以及伊拉克在尼日爾購買鈾的證明後來都被確定是假造的,戰後在伊拉克也未能找到任何研製這些武器的證明。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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