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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德語: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縮寫:GG,以下簡稱《基本法》),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兩德時期制定的一部臨時性的實質憲法(德語:materiellen Verfassungsbegriffs),在東、西德統一後經修改成為德國的正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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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聯邦政治教育中心出版的基本法
聯邦政治教育中心英語Federal Agency for Civic Education出版的基本法
概況
原文標題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司法轄區 德國
批准日期1949年5月8日
政體聯邦議會共和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3個
國家元首德國總統
立法機關德國聯邦議院
德國聯邦參議院
行政機關德國總理
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德國法院體系
初審機關海倫基姆湖大會英語Herrenchiemsee convention
起草人國會參議院英語Parlamentarischer Rat
全文
維基文庫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關閉
1949

雖然沒有直接冠以「憲法」的名稱,《基本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經滿足了實質性憲法的所有標準。《基本法》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的形式做出了基本決定(德語:Grundentscheidung):民主國家、共和國家、福利國家、聯邦國家法治的基本原則。除了這些基本決定外,《基本法》還規範了國家組織,保障了個人自由,建立了客觀的價值體系。

吸取了納粹德國時期對人權侵犯的教訓,《基本法》非常強調對個人「基本權利(德語:Grundrechte)」的保障。《基本法》將所有國家權力約束為直接適用的明文法律(第1條第3款)。根據憲法定義,「基本權利」不僅僅是國家目標;相反,作為一項規則,不需要司法機構來行使它們,也不需要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與他們綁定。由此可知,「基本權利」應當被理解為個人對國家的防禦性權利。

根據《基本法》,聯邦憲法法院作為獨立的憲法機構對《基本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審查,特別是防範其他法律與政府決議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基本法》的修改需須取得聯邦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和聯邦參議院表決票數的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通過,最近一次修改在2022年12月19日通過,並於2022年12月24日生效。

2022年7月1日生效的《基本法》修正案將允許德國政府批准1000億歐元的聯邦國防軍特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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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來源

在1949年組織立法的國會參議院(Parlamentarischer Rat,由西方佔領區11個州的州長組成)認為蘇聯佔領區會很快和西方佔領區完成合併統一並頒布一部「正式的」憲法,因此沒有採用「憲法(Verfassung)一詞。在兩德合併之後,《基本法》(Grundgesetz)的名稱也並沒有得到更改。在德語中,「Grundgesetz」一詞最早出現在 17 世紀,被語言學家視為拉丁法律語言中lex basicis一詞的借譯或德語化,即「基本的法律」。

內容

概況

《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權利(第1-19條)以及所謂的與基本權利相當的權利(第10條第4款,第33、38、101、103、104條)和國家組織規定。國家組織規定分為基本原則的列舉(第20-29、34條)、區分各聯邦機構職權的內部組織規定(第38-69條)以及協調聯邦和州之間關係的規定(第30-32、35-37、70-146條)。

《基本法》分為以下十四章:

  • 第一章 基本權利(Die Grundrechte,第1-19條)
  • 第二章 聯邦和州(Der Bund und die Länder,第20-37條)
  • 第三章 聯邦議院(Der Bundestag,第38-49條)
  • 第四章 聯邦參議院(Der Bundesrat,第50-53條)
  • 第四A章 聯合委員會(Gemeinsamer Ausschuß,第53a條)
  • 第五章 聯邦總統(Der Bundespräsident,第54-61條)
  • 第六章 聯邦政府(Die Bundesregierung,第62-69條)
  • 第七章 聯邦立法(Die Gesetzgebung des Bundes,第70-82條)
  • 第八章 聯邦法律的執行和聯邦行政管理(Die Ausführung der Bundesgesetze und die Bundesverwaltung,第83-91條)
  • 第八A章 共同任務(Gemeinschaftsaufgaben,第91a、91b條)
  • 第九章 司法(Die Rechtsprechung,第92-104條)
  • 第十章 財政制度(Das Finanzwesen,第104a-115條)
  • 第十A章 共同任務防禦狀態(Verteidigungsfall,第115a-115l條)
  • 第十一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Übergangs- und Schlußbestimmungen,第116-146條)

此外,現代《基本法》的德語原文,一般還附有節選(Anhang EV) 的德國統一條約,摘自德國統一條約(Einigungsvertrag)的第二章「基本法」(Kapitel II - Grundgesetz),以明確《基本法》對原東德地區適用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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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基本法》只能由符合《基本法》第79條中特別要求的明文法律所修改。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2款,對《基本法》的修正要求三分之二的德國聯邦議院議員(Bundestag)和德國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三分之二投票通過。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3款,對《基本法》的修改不得涉及第1條與第20條所規定的基本權利與聯邦結構或民主政府形式。《基本法》是世界上修改次數最多的憲法之一。《基本法》的最近一次修改在2022年12月19日通過,並於2022年12月24日生效。

更多資訊 序號, 修改案 ...
序號 修改案 通過日期 聯邦法律公報 涉及的條款 修改形式
1 刑法修改案 1951年8月30日 BGBl. I S. 739, 747 143 廢止
2 新增第120a條 1952年8月14日 BGBl. I S. 445 120a 新增
3 對第107條的修改 1953年4月20日 BGBl. I S. 130 107 修改
4 新增條款 1954年3月26日 BGBl. I S. 45 73, 79 修改
142a 新增
5 對《基本法》第107條第2款的修改 1954年12月25日 BGBl. I S. 517 107 修改
6 金融憲法法 1955年12月23日 BGBl. I S. 817 106, 107 修改
7 新增條款 1956年3月19日 BGBI. I S. 111 1, 12, 36, 49, 60, 96, 137 修改
17a, 45a, 45b, 59a, 65a, 87a, 87b, 96a, 143 新增
8 修改《基本法》中第106條 1956年12月24日 BGBI. I S. 1077 106 修改
9 在《基本法》中新增第135a條 1957年10月22日 BGBI. I S. 1745b 135a 新增
10 新增條款 1959年12月23日 BGBI. I S. 813 74 修改
87c 新增
11 在《基本法》中加入空中交通管理條款的修正案 1956年2月6日 BGBI. I S. 65 87d 新增
12 第12《基本法》修正案 1961年3月6日 BGBI. I S. 141 96a 修改
96 修改
13 第13《基本法》修正案 1965年6月16日 BGBI. I S. 513 74 修改
14 第14《基本法》修正案 1965年7月30日 BGBI. I S. 649 120 修改
15 第15《基本法》修正案 1967年6月8日 BGBl. I S. 581 109 修改
16 第16《基本法》修正案 1968年6月18日 BGBI.I S. 657 92, 95, 96a, 99, 100; 96a wird 96 修改
96 a.F. 廢止
17 第17《基本法》修正案 1968年6月24日 BGBl. I S. 709 9–12, 19, 20, 35, 73, 87a, 91 修改
12a, 53a, 80a, 115a–l 新增
59a, 65a Abs. 2, 142a, 143 廢止
18 第18《基本法》修正案 (第76條與第77條) 1968年11月15日 BGBI. I S. 1177 76, 77 修改
19 第19《基本法》修正案 1969年1月29日 BGBI. I S. 97 93, 94 修改
20 第20《基本法》修正案 1969年5月12日 BGBI. I S. 357 109, 110, 112–115 修改
21 第21《基本法》修正案(金融改革法) 1969年5月12日 BGBI. I S. 359 105–108, 115c, 115k 修改
91a, 91b, 104a 新增
22 第22《基本法》修正案 1969年5月12日 BGBI. I S. 363 74, 75, 96 修改
23 第23《基本法》修正案 1969年7月17日 BGBI. I S. 817 76 修改
24 第24《基本法》修正案 1969年7月28日 BGBI. I S. 985 120 修改
25 第25《基本法》修正案 1969年8月19日 BGBI. I S. 1241 29 修改
26 第26《基本法》修正案 1969年8月26日 BGBI. I S. 1357 96 修改
27 第27《基本法》修正案 1970年7月31日 BGBl. I S. 1161 38, 91a 修改
28 第28《基本法》修正案 1971年3月18日 BGBl. I S. 206 75, 98 修改
74a 新增
29 第29《基本法》修正案 1971年3月18日 BGBl. I S. 207 74 修改
30 第30《基本法》修正案 1972年4月12日 BGBl. I S. 593 74 修改
31 第31《基本法》修正案 1972年7月28日 BGBl. I S. 1305 35, 73, 74, 87 修改
32 第32《基本法》修正案 1975年7月15日 BGBl. I S. 1901 45c 新增
33 第33《基本法》修正案 1976年8月23日 BGBl. I S. 2381 29, 39, 45a 修改
45, 49 廢止
34 第34《基本法》修正案 1976年8月23日 BGBl. I S. 2383 74 修改
35 第35《基本法》修正案 1983年12月21日 BGBI. I S. 1481 21 修改
36 德國統一條約 1990年9月23日 BGBI. II S. 885, 890 《基本法》前言, 51, 135a, 146 修改
143 新增
23 廢止
37 修正案 1992年7月14日 BGBI. I S. 1254 87d 修改
38 修正案 1992年12月21日 BGBI. I S. 2086 24, 28, 50, 52, 88, 115e 修改
23, 45 新增
39 《基本法》修正案 1993年6月28日 BGBI. I S. 1002 16, 18 修改
16a 新增
40 修正案 1993年12月20日 BGBI. I S. 2089 173, 74, 80, 87 修改
87e, 106a, 143a 新增
41 修正案 1994年8月30日 BGBI. I S. 2245 73, 80, 87 修改
87f, 143b 新增
42 修正案 1994年10月27日 BGBI. I S. 3146 3, 28, 29, 72, 74–77, 80, 87, 93 修改
20a, 118a, 125a 新增
43 修正案 1995年11月3日 BGBI. I S. 1492 106 修改
44 修正案 1997年10月20日 BGBI. I S. 2470 28, 106 修改
45 修正案 1998年3月26日 BGBI. I S. 610 13 修改
46 修正案 1998年7月16日 BGBI. I S. 1822 39 修改
47 修正案 2000年11月29日 BGBI. I S. 1633a 16 修改
48 修正案 2000年12月19日 BGBI. I S. 1755 12a 修改
49 修改《基本法》第108條 2001年11月26日 BGBI. I S. 3219 108 修改
50 修改《基本法》第20a條 2002年7月26日 BGBI. I S. 2862 20a 修改
51 修改《基本法》第96條 2002年7月26日 BGBI. I S. 2863 96 修改
52 《基本法》修正案 2006年8月28日 BGBI. I S. 2034 22, 23, 33, 52, 72, 73, 74, 84, 85, 87c, 91a, 91b, 93, 98, 104a, 105, 107, 109, 125a 修改
104b, 125b, 125c, 143c 新增
74a, 75 廢止
53 《基本法》修正案 2008年10月8日 BGBI. I S. 1926 45, 93 修改
23 Abs. 1a 新增
54 《基本法》修正案 2009年3月19日 BGBI. I S. 606 106, 107, 108 修改
106b 新增
55 新增《基本法》第45d條 2009年7月17日 BGBI. I S. 1977 45d 新增
56 修改《基本法》第87d條 2009年7月29日 BGBI. I S. 2247 87d 修改
57 《基本法》修正案 2009年7月29日 BGBI. I S. 2248 104b, 109, 115 修改
91c, 91d, 109a, 143d 新增
58 新增《基本法》第91e條 2010年7月21日 BGBI. I S. 944 91e 新增
59 修改《基本法》第93條 2012年7月11日 BGBI. I S. 1478 93 修改
60 修改《基本法》第91b條 2014年12月23日 BGBI. I S. 2438 91b 修改
61 修改《基本法》第21條 2017年7月13日 BGBI. I S. 2346 21 修改
62 《基本法》修正案 2017年7月13日 BGBI. I S. 2347 90, 91c, 104b, 107, 108, 109a, 114, 125c, 143d 修改
104c, 143e, 143f, 143g 新增
63 修改《基本法》 2019年3月28日 BGBI. I S. 404 104b, 104c, 125c, 143e 修改
104d 新增
64 修改《基本法》 2019年11月15日 BGBI. I S. 1546 72, 105, 125b 修改
65 修改《基本法》第104a條 2020年9月29日 BGBl I S. 2048 104a 修改
143h 新增
143h 廢止
66 修改《基本法》第87a條 2022年6月28日 BGBl. I S. 968 87a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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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威瑪憲法的區別

威瑪憲法相比,《基本法》圍繞着人權保護而制定,樹立了人權作為基本政治法律價值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防止悲劇的重演。

首先,基本法把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從威瑪憲法的第二編挪到了第一章,目的是強調公民先於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先於國家權力,基本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即使是現在,在世界各國憲法中,這種體例也是不多見的。

其次,威瑪憲法中沒有「人的尊嚴」的規定,而《基本法》則把它規定為第1條第1款:「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護它是政府的責任」。在學術上,一般認為,這種規定使人的尊嚴成了整個德國憲法體制、國家制度和政府行為的基礎,甚至是德國政府所應奉行的基本國際關係準則。事實上,在當代德國人看來,人的尊嚴構成了人權的出發點,如果不把人當人看,就無所謂人權。所以,緊接着在第2款中規定:「為此,德國人民確認不容侵犯的和不可轉讓的人權是所有人類社會、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礎」。在第3款中規定:「下列基本權利有直接法律效力,約束立法、行政和司法」,從而確認將基本人權通過制憲而轉化為法律權利,並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

再次,威瑪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也不在少數,但終歸於無用,希特拉隨意就廢除了它們(威瑪憲法並未被正式宣佈失效,但被授權法束之高閣)。所以,《基本法》採取了三項措施來保證不再發生這種事情:

第一個措施是確立德國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不受侵犯,任何公民如濫用自由權,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就會喪失自由(第18條)。

第二個措施是在《基本法》第79條第3款中規定,該法第1、20兩條不得修改(還有聯邦制),其中第20條規定的是人民主權聯邦制法治社會福利這四項憲法基本原則。所謂「不得修改」,是絕對不許觸動,但在1994年增加了第20甲條,規定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形成了「半憲法原則」(由於是在第20條之後增加的「20a」,所以屬於憲法原則性的規範,即與第20條有同質性的條文)。由於第79條作出了這種規定,因此實際上它也成了不能修改的條文了。

第三個措施是規定了公民的「抵抗權」(Recht zum Widerstand),就是說,在其他各種方法均不足以制止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破壞的話,全體德國人都有權抵抗。這種規定多少屬於一種象徵性的規範,同時也是一種不得已的下策:在不能絕對排除重新走向專制可能性的情況下,人民作為主權者,有權行使反抗的權利,因而實際上是《美國獨立宣言》「政府須經被統治者同意」、「重新訂立契約」的另一種表述。

最後,議會不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把憲法的解釋權讓渡給了聯邦憲法法院,使後者負起監督憲法實施,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責任。威瑪憲法下的國會負有監督憲法的職責,但實際上根本就沒有監督,因為一方面它不會宣佈自己的法律違憲(柯克洛克都說「一個人不能當自己案件的法官」),另一方面議會並不適於成為調解社會矛盾的機關,因為它是代表各種利益的,不同部分的議員代表不同利益,而這些利益不可能調和,只有處於中立地位的法院才能做到公正。另外,聯邦憲法法院不斷適用《基本法》,實際上就使《基本法》不斷地調整社會關係,從而不僅使憲法得到人們的尊重,因為憲法是「權利保障書」,適用憲法總體上對個人權利保護有利;適用《基本法》也使它本身不易於遭到破壞和踐踏——法官只客觀地適用法律,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法律的意志;如果是政治家(議員)運用法律,政治利益就會高於法律的意志了。建立憲法法院,是《基本法》為自己所設計的最後一道防線,事實證明,到目前為止,也是最有效的一道防線[來源請求]

在其他方面,同威瑪憲法相比,《基本法》裏沒有緊急狀態權力,例如1933年德國聯邦大總統採用國會大廈消防法令來暫停基本權利、剝奪國會中的共產黨議員資格,完成了希特拉全面奪權的重要一步。人權的暫停也將根據第20條和79條被視為非法的,如上所述。

聯邦政府的憲法地位也得到了加強,因為德國總統的權利只有前德國聯邦大總統權力的一小部分。聯邦政府現在只依賴於議會。聯邦大總統的職位被認為是「替補皇帝」(Ersatzkaiser),意指雖然廢除了帝制,帝國總統卻依舊擁有相當於皇帝的權力,從而弱化了政黨政治的角色。

現行《基本法》要罷黜總理,議會要進行建設性的不信任動議表決,即一個新的總理選舉。新程序的目的是要比威瑪憲法擁有更好的穩定性,過去體制下倒閣,卻不能在任用新總理意見上達成一致,導致內閣難產、權力真空。此外,之前國會可用不信任動議罷黜個別部長,而現在它必須對整個內閣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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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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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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