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
德国1900年施行的民法法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德國民法典》(德語: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為德意志帝國從1881年開始研究編纂,於1896年8月公佈、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為歐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歷經德意志帝國時期、威瑪共和、納粹統治、戰後分治乃至兩德統一後,仍然施行至今,其內容及形式所樹立之風格,不但成為歐陸法系之代表性體例,也影響日本、中國、韓國等民法典之制定。

歷史
- 1804 年,法國引入拿破崙法典,德國也產生了起草民法典的類似意圖(儘管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反對),該法典將系統化和統一當時有效的各種異構法律。國家。然而,在德意志聯邦時期,由於不存在適當的立法機構,難以實施。
- 1871年,大部分德意志各邦合併為德意志帝國。最初,民法立法權由各邦所掌握,而不是由這些國家所構成的聯合體(帝國)擁有。 1873 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根據該修正案的發起人代表,約翰內斯·馮·米克爾和愛德華·拉斯克,而命名為 Lex Miquel-Lasker)將立法權移交給帝國。隨後成立若干委員會以起草一項法案,該法案將成為整個國家的民法典,取代各州的民法體系。
- 1888 年制定的法典初稿並未受到青睞。第二個委員會由 22 名成員組成,其中不僅有法學家,還含括具備經濟利益和當時各種意識形態潮流的代表,該委員會編制了次稿。經過重大修訂後,BGB 於 1896 年由德國國會決議通過,於 1900 年 1 月 1 日生效,從此成為德國民法的核心編纂。
法典體系
法典參考了羅馬法《國法大全》中的《學說彙纂》的編纂體系,採用五編制,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係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或譯親屬法)和繼承法(Erbrecht)。
內容既借鑑了羅馬傳統法和《法國民法典》的立法經驗,同時亦有極大變革。
與《法國民法典》的差異
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
影響國家
《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泰國、韓國、希臘和烏克蘭等歐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都深受其影響。
參見
- 荷蘭民法典
- 奧地利民法典
- 意大利民法典
- 立陶宛民法典
- 葡萄牙民法典
- 羅馬尼亞民法典
- 俄羅斯民法典
- 西班牙民法典
- 瑞士民法典
- 土耳其民法典
- 烏克蘭民法典
外部連結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BGB (German Civil Cod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German BGB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德文) by the German Ministry of Justice, Books 1, 2, & 3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德文)
- Search the BGB (德文)
- BGB-Informationspflichten-Verordnung (德文)
- Commentary on the BGB (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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