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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接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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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接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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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接觸理論(英語: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又稱異質接觸理論異質交往理論)是犯罪學理論之一,由美國犯罪學家愛德文·蘇哲蘭於1939年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首次提出[1];蘇哲蘭生前最後一次關於差別接觸理論的修改是在1947年的《犯罪學原理》四版[2]。本書於蘇哲蘭1950年過世後,首先由Donald R. Cressey、接着由David F. Luckenbill續作,一直到1992年的第11版,但差別接觸理論一節都維持蘇哲蘭的原文沒有修改,續作者只是在該節的開頭加了對歷來各種誤解和新研究的回應[3]。所以今日若要研究此理論,找不到1947的書,也可以直接取用1992年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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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接觸理論是二十世紀美國犯罪學的犯罪原因理論三大學說之一(其他兩者是社會控制理論緊張理論)。

蘇哲蘭是美國犯罪學芝加哥學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其理論受到同校社會學家暨社會心理學米德所提出符號互動理論英語Symbolic interactionism(又稱:象徵互動理論、形象互動理論)的影響,因此差別接觸理論與後來1960年代社會心理學上興起的的社會學習理論極為相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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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差別接觸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每個人對外在經驗連結(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當習得在特定情境中傾向犯罪的「定義」多於不犯罪的「定義」時,便較可能在此情境中做出犯罪行為。主要可以析釋為以下幾點[4]

  1. 犯罪行為是學習來的。
  2. 犯罪行為和其他任何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
  3. 學習發生在與他人的互動過程中。
  4. 大多數的學習發生在個人親近的親人、朋友互動中。
  5. 各種接觸因頻率、持久性、優先性與對個人的意義不同,致學習的強度不同。
  6.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技巧、動機、合理化思考、態度(傾向犯罪 vs. 反犯罪)等等。
  7. 犯罪的動機和驅力來自於個人學習到對法律和犯罪好壞的「定義」(英語:definitions)多寡而得(定義,亦即學習到的觀念:「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行為是好的/OK的/不OK的/錯的」)。
  8. 若個人學習到支持違法的「定義」多過反對違法的「定義」,就會有較高犯罪可能。

批評

  1. 差別接觸理論雖然可以解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但經常與犯罪人接觸的職業,例如警察、法官、檢察官、獄政人員,絕大多數卻沒有因為增加接觸而犯罪。因為該職業經常面對犯罪人因犯罪被處罰而對於違反法律有所警惕,在反違法的學習層面有正增強效果,也就解釋了「出淤泥而不染,濁清蓮而不妖」的現象。
  2. 違法行為並不只是存在於與偏差或犯罪行為者接觸並學習後才發生。
  3. 該理論無法解釋生活在同一區域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卻沒有犯罪。
  4. 「第一個犯罪導師」如何而來?許多犯罪行為是在一種自然而突發情況下發生,事前並無任何學習。例如義憤殺人的情況。

預測犯罪的效力

儘管有上述的批評,差別接觸理論仍被後續研究證實,與緊張理論(社會學上失範理論的犯罪學版本)和社會控制理論相較,是三者中最具有犯罪預測效力的理論,並且也是三者中最能作為犯人矯治計劃之指導原則的理論。

Akers & Cochran (1985) [5]以美國中西部的中學學生為目標群體(有效樣本N = 3,065),調查了失範理論、社會控制理論以及社會學習理論(差別接觸理論的社會心理學版本)各自對大麻吸食的預測效力(R 2)。結果:

  1. 根據失範理論的所設的變項,加總只能解釋大麻吸食變異性的3%。
  2. 根據社會控制理論所設的變項,加總能解釋大麻吸食變異性的不到30%。
  3. 根據社會學習理論所設的變項,加總能解釋大麻吸食變異性的68%。

影響

差別接觸理論是20世紀美國犯罪學中最重要的三種理論之一(其他兩種理論是緊張理論社會控制理論),引起了很多有關同儕團體問題的研究。[6]

加拿大當代的犯罪心理學權威著作如此評價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這個人提出了曾是犯罪心理學史上最有力的理論,但也正是這個人,促成了主流犯罪學走上反心理學的社會學派。」[4]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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