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西比州州長(英語:Governor of Mississippi)是該州的行政長官及政府首腦,同時也是國民警衛隊的總司令。州長具有執行該州法律的責任及義務,同時也具有批准或否決州議會所通過法案以及隨時召開議會會議的權力。州長對罪犯享有延緩執行或特赦的權力,但彈劾案及叛國罪不在其內。
歷史
早在1798年,密西西比領地政府就設立了總督一職。[1]密西西比州建立於1817年,當時該州的第一部憲法設置了一個權力較弱的州長,且任期只有兩年。[2]不過在1869年憲法中,州長的任期時長從兩年延長到了四年。[3]到了1918年,該州通過了允許州長向議會提交概算的立法。[4]隨後在1986年,選民又通過了允許州長尋求連任的憲法修正案。[5][6]
選舉
該州法律規定州長候選人必須年滿30歲且成為美國公民長達20年,此外還需要成為密西西比州居民長達5年。[7]該州州長的任期長度為4年,並且僅限連續任職兩屆。[8]
權力及義務
密西西比州憲法賦予州長行政權力,州長有權要求州政府的其他行政官員就與行政職權相關的問題向其提交書面報告。[7]此外密西西比州州長還是該州民兵組織或國民警衛隊的總司令,除非美國總統下令將其聯邦化。[5]此外憲法還允許州長對犯罪行為實施特赦或暫緩其刑罰的執行,但叛國罪及彈劾案除外。[9]
根據憲法規定,州長有義務向密西西比州議會報告州政府事務,通常以向聯席會議發表「州情咨文」的方式進行。州長還可以向州議會提供政策建議,但議會可以選擇酌情考慮或忽略這些建議。[10][a]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州長有權向州議會提交行政預算建議[12],並且需要與議會預算聯合委員會共同採用州政府收入預測。[13]
州長有權通過召開特別會議的方式來處理州長做出選擇的問題。[14]州長可以將議會通過的法案簽署為法律,並且可以否決其不同意的法案。[1]對於撥款法案,州長可以僅否決其中的部分條款,但對於其他法案,州長只可以對其全部條款進行否決。[15][b]此外州長的否決可以被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決推翻,當州長在法案通過後五天內不予以否決時,該法案將在沒有州長簽字的情況下自動生效。[1][17]
彈劾及繼任
和其他州政府官員一樣,州長也有可能因犯罪被州眾議院彈劾。[18]一旦彈劾案在眾議院獲得通過,州參議院將在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領導下召開彈劾法庭。一旦三分之二的出席議員認為州長有罪,那麼州長將會被免職。[19]
倘若州長去世、喪失行為能力或離開該州,那麼副州長將承擔代理州長的職責。[20][1]如果副州長也無法就職,那麼州長一職則需要按照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的順位依序遞補。當以上人員皆無法就職時,按照憲法規定州務卿需要通過召開參議院會議的方式選出州長繼任者。[21]
工作環境及待遇
密西西比州州長共有三個辦公地點,其中最主要的辦公地點位於沃爾特·西勒斯州辦公大樓,另外兩處分別位於州長官邸以及議會大廈,其中後者僅用於儀式性用途。[22]此外州長辦公室還配有工作人員,他們需要輔佐州長履行其職責、研究問題並與其他州的相關機構進行聯絡。[23]
州長的薪資由州議會決定,在其任內不得削減。[8]目前州長的年薪為122,160美元,不過到了2024年將會增長至160,000美元。[24]
政治動態
密西西比州州長的體制權威較弱,其權力受到了嚴重的限制[5][25],此外其他州級民選官員也分走了州長部分權力。[2]和其他州不同的是,憲法幾乎沒有賦予密西西比州州長參與預算程序的權力。[12]不過隨着該州發展出具有競爭性的兩黨政治體系,州長作為政黨領袖相對於議會中的同僚變得更加重要。[2]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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