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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立學校(英語:Government school),是指由香港政府開辦的學校的統稱,即辦學團體為香港政府,當中包括官立小學及官立中學,在過去還有分官立工業學校及官立文法學校。
現在的官立學校由政府直接辦理及經營,經費來自政府,教職員主要為公務員,部份則為合約教席。現在官立學校佔全港學校數目的少數,其餘則主要為資助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資助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大多由宗教團體、商會及宗親會等主辦,它們的經費有相當部份來自政府的補助,然而學校的日常運作則由辦學團體而非政府負責。
1847年12月6日,第二任港督德庇時爵士(J. F. Davis)在《轅門報》中發表,給予位於維多利亞城、香港仔和赤柱的三所學塾每月10元的資助。同時還任命了一個「教育委員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受資助的三所學塾。這個委員會原則上不干預學塾傳統的中文課程和教授方式,但由於主持該委員會的是基督教人士,他們不會放棄這個傳教的機會。於是,受資助學塾的塾師每日早上向學童誦讀《主禱文》,還增加了《聖經》等課程。
1854年,港英政府決定把由教育委員會管理的受資助學塾,全部收歸政府辦理,稱為「國家義學」(Goverment Schools,或稱「皇家館」、「皇家書館」)。1855年,教育委員會管理的國家義學共有10所,學童400人。國家義學由政府提供教室和師資,無需交學費,不過慣例是每個學生要給銅錢二十五文,稱教師點心費(或稱茶資)。
1857年,港督委任皇家書館監督,又稱「監督學院」,由一位德意志傳教士擔任。並制訂《皇家書館則例》,所有的皇家書館都要按照則例辦理,經費全部由政府資助。至1859年,香港的皇家書館已發展至十九所。至1860年,香港政府成立「教育諮詢委員會」(Board of Education)以取代教育委員會,後來政府關閉了維多利亞城的全部四所皇家書館,將學童集中到新成立的中央書院(Central School)。
1961年,新界鄉議局決議在元朗、大埔及南約(大嶼山)各建一所官立中學。由於此等官立學校均由鄉議局出資30%創立,因此是由教育局、民政事務總署及鄉議局共管,有別於一般官校由教育局全權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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