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英語:Consignment)是市場學和管理學名詞,會計學上又稱為寄銷或委託買賣,其中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證券買賣。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17年7月23日) |
你告訴證券公司自己準備多少錢進行買賣,然後證券商就給你掛單幫你買賣。市價買賣是以當時的成交價成交。證券商提供的軟件[哪個/哪些?]都有這樣的界面。
寄售貿易的概念
寄售(拉丁語 consignatio:證券化,文件)是物流和業務管理的傳統法律和會計技術術語,描述了一種特殊的貨物交付方式。 [1]
過去,這在國際航運貿易中非常普遍。
1.)供應商將貨物發送給銷售代理
- 這是一種銷售程序,風險由供應商承擔,使代理商可以集中精力進行銷售,不需要資金來支付商品。
- 供缺乏,有缺陷或自身銷售組織規模不足的供應商使用。或者很難招募足夠有錢的經銷商來直接將商品出售給經銷商。
- 它也可以是直接銷售給最終客戶的一種形式。代理商和第三方可以與最終消費者相同。
- 免費獲得自用的股票,按消費付費可以是適合客戶並贏得採購的形式。
- 供應商通過向客戶提供庫存來鼓勵消費和銷售。
2.)銷售代理總是收到第三方的付款
- 出售商品並付款後,供應商即獲得付款。
- 該協議在許多情況下包括供應商不斷補充銷售庫存。
3.)所有權仍歸供應商所有。
- 在會計中這意味着庫存代表供應商的信用形式和銷售代理商的債務。
- 在法律糾紛或破產中,它是供應商的財產,而不是銷售代理的財產。
- 房地產經紀人不從事寄售計劃。代理人只是業務的安排人,合約直接在第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簽訂(由於房地產註冊和稅務問題)
- 與銷售代理商的跨境三角貿易通常不是寄售貿易。
- 這是因為通常貨物永遠不會離開供應商,後者直接將貨物發送給第三方客戶。這也與歐盟跨境三角貿易中介的買賣有關。
- 跨境託運的當前基本問題是因為供應商擁有貨物。供應商為了將貨物轉移到代理商的管理之下,必須自己進行進出口,因此必須在兩個國家都註冊增值稅,在許多情況下還需報關。
- 傳統的航運業務形式已經不再可行,在這種形式中,船長通常不再可以在遠方(跨境)港口代表另一人以寄售形式進行買賣。
- 這是由於海關和增值稅法規所致,通常與所有者有關,而不是過去與實際跨境運輸的實際貨物有關。
- 目前的船運業務發現了除寄售方案以外的其他方案。
在國際上,這種以前很普遍的國際託運貿易形式現在非常罕見。這是因為進行跨境託運貿易存在重大的法律,稅收和會計困難。現在,該概念基本上都集中在國內的託運貿易上。
這意味着在許多國家中,日常談話中的「寄售」已經成為上述這種特殊形式貿易的概念,並且被認為是寄售唯一的形式。
但是,如果您使用商業法或會計,則寄售貿易的概念是有特別定義的。
對於律師和簿記員而言,清楚寄售貿易的定義是很重要的。這樣一來即使在協議中未敘明寄售貿易的概念,他們仍可以正確地呈報並主張各方的權利及義務。
自古以來,寄售貿易的法律要件都是很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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