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477年正月-499年十二月)是北魏的君主魏孝文帝元宏的第三個年號,也是他的最後一個年號,共計近23年。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北魏宣武帝元恪即位沿用,次年改元景明。
Quick Facts 太和在北朝、北魏和元宏時期的位置。 ...
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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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權 |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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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 |
北魏孝文帝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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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 |
近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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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正月乙酉朔,詔曰:「朕夙承寶業,懼不堪荷,而天貺具臻,地瑞並應,風和氣晼,天人交協。豈朕沖昧所能致哉?實賴神祇七廟降福之助。今三正告初,祗感交切,宜因陽始,協典革元,其改今號為太和元年。」
- 477年(太和元年):文成文明皇后馮氏臨朝攬政,魏孝文帝聽政,群臣奏事並稱「二聖」。
- 486年(太和十年):北魏孝文帝開始穿戴皇帝冠冕親政。但一切大事他都稟明文明馮太后之後再施行。
- 491年(太和十五年):孝文帝正式確定北魏屬水德[1]
- 494年(太和十八年):北魏孝文帝遷都洛陽。
- 495年(太和十九年):創建少林寺,供養西域高僧跋陀。
- 493年(太和十七年):爾朱榮
- 496年(太和二十年):爾朱天光
- 496年(太和二十年):高歡
- 490年(太和十四年):馮太后
- 499年4月26日(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丙午朔):北魏孝文帝元宏[2]
More information 太和, 元年 ...
太和 |
元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七年 |
八年 |
九年 |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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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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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年 |
478年 |
479年 |
480年 |
481年 |
482年 |
483年 |
484年 |
485年 |
4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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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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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 |
戊午 |
己未 |
庚申 |
辛酉 |
壬戌 |
癸亥 |
甲子 |
乙丑 |
丙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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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 |
十一年 |
十二年 |
十三年 |
十四年 |
十五年 |
十六年 |
十七年 |
十八年 |
十九年 |
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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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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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年 |
488年 |
489年 |
490年 |
491年 |
492年 |
493年 |
494年 |
495年 |
4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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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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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 |
戊辰 |
己巳 |
庚午 |
辛未 |
壬申 |
癸酉 |
甲戌 |
乙亥 |
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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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 |
二十一年 |
二十二年 |
二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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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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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年 |
498年 |
4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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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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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 |
戊寅 |
己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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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108: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敍有常。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羣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敍;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自茲厥後,乃以為常。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着矣。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咸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奄岱踰河,境被淮漢。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繫蠻夷,非關中夏。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曆,功侔百王。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今若並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所論事大,垂之萬葉。宜並集中秘羣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魏雖建國君民,兆眹振古,祖黃制朔,緜跡有因。然此帝業,神元為首。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至於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並冀。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且秦並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耶?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恊天緒,考審王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強狡。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詔令羣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游明根,[20]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衞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徵。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於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敍,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資治通鑑‧卷一百四十二》:庚子,魏主疾甚,北還,至谷塘原,……夏,四月,丙午朔,殂於谷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