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清朝末年設置的全國最高審判機構。

簡介

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清朝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翌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

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設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正六品),其他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錄事。附設總檢察廳,設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1]

大理院仿照西方的司法獨立,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並且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與僅有審核權的清朝大理寺不同。司法行政另設法部

中華民國成立後,北京政府仍以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以司法部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建築

清朝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宣統二年(1910年)在司法部街(原名「刑部街」)建造大理院衙署。[2]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北洋政府時期的大理院沿用司法部街的清朝大理院衙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北平地方法院河北高等法院在這座大樓辦公。[3]1949年3月18日,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舉行接管河北高等法院、河北高等法院檢察處、北平地方法院、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儀式。原河北高等法院院長鄧哲熙代表這四家單位向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主席代表王斐然(後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呈交大印。大印當場被砸毀。王斐然隨即宣佈:「偽法院從即日起停止一切活動,所有權力歸由華北人民法院行使!」[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華北人民法院自河北平山遷至北京,在該大樓南半部辦公,該大樓北半部為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後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華北人民法院的基礎上成立,並在該大樓辦公。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大樓南半部辦公,該大樓北半部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後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司法部街南段有個十字路口,和最高人民法院隔街南北相對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8年,為建設人民大會堂,包括該大樓在內的司法部街拆除,原址興建人民大會堂。[3][5]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暫時遷到阜成門外,後來又遷到東交民巷。以下敘述1950年代該大樓的情況:[2]

大理院位於北京的司法部街,為一座四層樓,南北長百十餘米,東西寬近六十多米。大樓坐西朝東。大樓中央的圓頂塔樓東、南、北三個方向鑲有三面大鐘;大樓南、北兩端各有一座稍矮的圓頂塔樓。北側塔樓距離西長安街不足百米。大樓平面呈標準的「日」字形,樓內有兩個開闊的天井,每個天井的面積超過兩個籃球場。大樓中廳有寬闊的紅木樓梯環周向上,環抱一個約20平方米的小天井,小天井四周掛有鐵網,防止人墜落。陽光通過這三個天井照亮大樓內部。大樓共設有8個門:正面3個(中央的圓頂塔樓下方1個,其南北兩側樓體中央下部各1個),南北各1個,背面3個(正中1個是地下室出口,1956年大樓整修後成為機關員工上下班必經出入口)。背面兩側各有一座外裸式盤旋鋼鐵樓梯,既作為進出樓的通道,也是緊急情況下的疏散通道。大樓一樓中廳門前上方有一個巨型華蓋。當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每天從此處下汽車,走到二樓中央大廳辦公。[3][2]

大樓中廳門前有個噴水池,周圍種有鮮花。大樓所在大院的東南角有一排花屋。位於大樓以西的內院中央有個大養魚池,池中有座假山。以養魚池為中心,向東、南、西、北伸出四條青磚小路,分別通往大樓地下室出口、小南樓、小西樓、大北樓。這四條青磚小路將內院分為四塊場地,西北是網球場兼電影放映場地,東南是燈光球場。養魚池邊圍有四個同心圓形的花池,相間於青磚小路之間。內院可能是依照八卦設計,若將養魚池作為太極,四條青磚小路便分處乾、坤、坎、離卦位,養魚池邊的四個花池則分處震、艮、兌、巽卦位。大院內有長廊,連接辦公大樓與大西樓宿舍,是整個建築群中唯一的中國古典風格建築。大院東面、南面臨街的院牆,用鐵製矛形柵欄構成,塗有綠油漆,為西歐風格圍牆。[2]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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